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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补偿落实三权分置


    新华社记者孟丽静编制

    本报记者李秀萍高雅

    4月2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召开,继续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行二审。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分为五个分编,即: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二次审议稿看点何在?分组审议焦点何在?记者为您直击审议实况。

    依法补偿农宅经营权可流转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草案应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予以完善。据此,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作出修改: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与正在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增加一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保障业主权利居住权有说法

    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直面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修改:

    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草案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与合同编草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呼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增加一款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予以规范。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赋予当事人更大自主权,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简化规定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将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修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将草案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质押合同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修改为“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同时,进一步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将草案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即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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