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志坤解释说,本案涉及地膜款已经超过5万元,可以适用本条法律。
对此,张孟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变化,他们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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