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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利需要多重保障


    “即使遇到性别歧视,我应该不会选择投诉。找工作这一年来,我投了不下三百份简历。一份工作过了筛选简历的第一关,我还要笔试、面试,毕业这一年累得够呛,一个工作不成就找下一个工作了。没有时间在一个工作上和用人单位纠缠不清。”王玉静对记者说。

    “如果是我心仪的一份工作,我又在应聘中表现出色,可是没有被录用,那我会想要知道是什么原因。通知的规定给了我一种选择,让我可以维护女性的自身权益,我会在恰当的时候使用这种维权方式。”吴昕对记者说。

    通知为妇女维权创设了积极的救济渠道。通知规定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在监管方面,通知还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通知也创设了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法学博士、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的李思老师认为,通知限制和禁止的主要是“显性”的就业歧视,毕竟事过留痕,也有利于搜集和保留证据供相关机构处理。但这对招录用人过程中常见的口头面试询问、隐性限制或者排除妇女就业的其他非纸面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抑制作用,而且这几类情形难以搜集和保留证据,容易限于维权困境,从而使得该规定的效果可能难以尽如人意。

    完善法律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好规定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有些人表示质疑。网友“元鹏”认为,招录的时候“不询问婚育情况”,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无法获取婚育情况”,因为体检的时候,部分信息就能获取,用工单位可能“虽然不询问”,但是却可以在“获取婚育信息”之后拒绝录用。

    “建议对聘用育龄女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比如企业招聘育龄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其他减免措施。”网友“红红”认为。

    “建议男女同休产假,这样男性能够全程参与育儿,体谅妻子育儿不易,加深夫妻情感,有助于婚姻和谐。男女一视同仁,就免去了企业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网友“吾爱吾师”如此评价道。

    “还需提高社会福利,减轻家庭的养育成本。企业要盈利要效率,它对聘用人员的身体素质有要求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也不能给予更多的道德谴责。女性的生育成本该由谁买单,是一个值得深入分析论证的话题。”网友CD如是认为。

    在保障妇女就业方面,通知提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于光君表示,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在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具有性别平等意识,并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性别评估,切实保护好女性的性别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进城务工女性的合法权益。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承担起女性孕产的成本,为农村进城务工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与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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