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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假农药” 未获奖励,谁来做主?


 “2018年3月22日,执法总队将夏某反映的事情转南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理。”据了解,5月3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经查实: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09035 ,实际是WP20090035。该登记证国家已正式登记,实属印刷企业印刷错误。

不过,在此案件中,夏某并未得到举报奖励款,当他询问举报奖励一事时,被告知他的举报是投诉,并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不予发放举报奖励。随后,当事人夏某向江西省农业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不给其奖励的做法提出异议。11月,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表示,因其反映情况属于投诉事项,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所以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举报人是否属于举报有功人员?

投诉和举报如何认定?夏某的奖励该不该给?

甲方:不应该奖励

“认定当事人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是有原因的。”该负责人解释说,2018年5月28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与夏某电话联系,请他提供购买的产品样品并协助调查。5月29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协查函给夏某,同时还以电子邮件方式函告夏某,请其提供所购买产品样品进行检测,以利于调查。在协查函规定的时间内,夏某未向办案机关提供。

总队信息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办案机关调查,夏某向商家购买货值6000多元的产品,之后向商家提出2万多元的索赔款,所以表述为投诉事项。“核发举报奖励的标准一定要严格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实施,只有案件办结后才可认定投诉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第五条第一项“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之规定,夏某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不予奖励。

乙方:应该给奖励

对此,夏某表示,他当时了解到该公司已经被查处,既然已被查处,就应该给予奖励。

记者注意到,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农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农业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等七种行为列入不予奖励行列

举报和投诉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说举报和投诉字面上来看是有一些区别,但是对于消费者购买假农药的案件中,去区分举报和投诉意义不大。

如果抠字眼的话,确实举报有更多的主体,任何发现违法行为的人都可以进行举报,投诉的主体就是消费者。但是如果我是一个消费者,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如果买到假货了,那么说我举报你或者我要投诉你,实际上表达的意思区别不大。

所以本案如果说真的是符合相应的制度规定,无论是用举报这个词,还是说用投诉这个词,都是把违法犯罪行为的材料和相关的情况,披露到主管部门那里,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查证属实之后符合条件的话,该奖励的就应该奖励,而不能抠字眼儿,说举报的就奖励,投诉的就不奖励了,这种做法违背了制度设置的初衷。这样的奖励制度要用好,让大家多投诉、多举报、敢投诉、敢举报,如此市场秩序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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