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假农药” 未获奖励,谁来做主?
据了解,夏某从淘宝商城购买优璇福杀虫剂喷剂产品,使用该产品后药效差,并且身体出现红疹现象,他怀疑是假农药,便拨打了“12316”投诉举报电话,直接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反映此事。
2018年7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依法对南昌优璇福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出售标签不合格农药一案作出处罚。
据该办公室的一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显示:南昌优璇福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出售标签不合格农药一案,主要违法事实为销售农药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57条第三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18年3月22日,执法总队将夏某反映的事情转南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理。”据了解,5月3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经查实:标签上的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09035 ,实际是WP20090035。该登记证国家已正式登记,实属印刷企业印刷错误。
不过,在此案件中,夏某并未得到举报奖励款,当他询问举报奖励一事时,被告知他的举报是投诉,并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不予发放举报奖励。随后,当事人夏某向江西省农业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不给其奖励的做法提出异议。11月,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表示,因其反映情况属于投诉事项,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所以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举报人是否属于举报有功人员?
投诉和举报如何认定?夏某的奖励该不该给?
甲方:不应该奖励
“认定当事人不属于举报有功人员是有原因的。”该负责人解释说,2018年5月28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与夏某电话联系,请他提供购买的产品样品并协助调查。5月29日,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协查函给夏某,同时还以电子邮件方式函告夏某,请其提供所购买产品样品进行检测,以利于调查。在协查函规定的时间内,夏某未向办案机关提供。
总队信息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办案机关调查,夏某向商家购买货值6000多元的产品,之后向商家提出2万多元的索赔款,所以表述为投诉事项。“核发举报奖励的标准一定要严格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实施,只有案件办结后才可认定投诉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第五条第一项“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之规定,夏某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不予奖励。
乙方:应该给奖励
对此,夏某表示,他当时了解到该公司已经被查处,既然已被查处,就应该给予奖励。
记者注意到,该奖励办法明确将“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农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农业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等七种行为列入不予奖励行列。
举报和投诉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说举报和投诉字面上来看是有一些区别,但是对于消费者购买假农药的案件中,去区分举报和投诉意义不大。
如果抠字眼的话,确实举报有更多的主体,任何发现违法行为的人都可以进行举报,投诉的主体就是消费者。但是如果我是一个消费者,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如果买到假货了,那么说我举报你或者我要投诉你,实际上表达的意思区别不大。
所以本案如果说真的是符合相应的制度规定,无论是用举报这个词,还是说用投诉这个词,都是把违法犯罪行为的材料和相关的情况,披露到主管部门那里,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查证属实之后符合条件的话,该奖励的就应该奖励,而不能抠字眼儿,说举报的就奖励,投诉的就不奖励了,这种做法违背了制度设置的初衷。这样的奖励制度要用好,让大家多投诉、多举报、敢投诉、敢举报,如此市场秩序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