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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字”述说 40年农业法治之路


    农业法律,为农民赋“权”,为农民护“权”。农业法律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权利和民主政治权利等。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进行罚款处罚,摊派,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进行了限制与禁止。2006年,农业四税被取消,千年农业税成为历史。自此后,法律对涉农收费项目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的步伐加快,农民的负担进一步减轻。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保障村民程序权利出发充分保障农民在农村的民主政治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村民享有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利,从立法的角度提高了村民对村庄事务的参与程度,充分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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