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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40年:回顾与感悟


    柯炳生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生产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农村面貌根本改善。40年的农业农村改革,涉及到各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土地制度,市场制度,农业税收和补贴制度,就业制度。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明了未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回顾四十年农村改革历程,总结改革经验,对于继续深化改革,推动更好更快发展,推动乡村振兴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了利益机制

    土地制度改革,是40年农村改革之肇始,以小岗村的大包干为重要标志。土地制度改革,确定了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后来的其他改革,都离不开这个重要基础。小岗村带头发起的土地制度改革,其本质意义,是改变了集体组织生产方式,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建立起了利益机制。改革之后,谁干得好,谁收益就多。这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勤奋态度和创新精神,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十九大报告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让个人的收益直接与劳动效果挂钩,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关键基础。如果没有利益机制,市场的作用就无法实现。大包干的作用,本质上就是建立起利益机制。至于土地的分与合,规模的大与小,只是表象,不是本质。现在,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土地又以各种方式重新组合起来,这并不是对当初土地制度改革的否定。当初的分,是因为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劳动的监督不容易,所以要分成一家一户的去作业。现在生产技术发展了,尤其是在平原地区,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把土地流转集中起来耕作,就成为可能,并且生产效率更高。土地合起来之后,经济利益关系仍然是很清楚的,并不是对大锅饭体制的回归。

    土地制度改革,破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体制。这是对原来占统领地位的僵化固化意识形态的直接否定。那时的僵化固化的意识形态,普遍存在于各级干部的头脑之中,从中央到基层。因此,推进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极大的勇气,冒着极大的风险。能够成功地突破巨大障碍,推进这项改革,是几个方面力量的共同作用:小岗村村民为代表的基层群众的大胆突破,思想解放的地方干部的默许认可,邓小平等中央领导的强力支持。改革在巨大的争议中进行,短短几年时间,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有了改革显著成果的支持,中央决策层最终以文件的方式,确认了改革方向的正确性。

    40年中,土地制度改革也有一个不断深化完善的过程。一方面,农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断延长,向着长久不变的方向发展,保持了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另一方面,实行土地“三权分置”,则是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也有利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满足了发展现代农业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

    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有两个重大原因。一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二是实行农业土地利用方向管控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土地通常是私有的,但是用途并不能随便改变,国家要进行管控。在我国农村,由于法治观念仍然比较薄弱,如果是私有制,用途管控会很困难,实行集体所有制,会有助于土地用途的管制。

    现在把原来的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是为了满足土地在我国农村的两种职能。在别的国家,土地通常只有一种属性——种庄稼。但是在中国不太一样,农村土地在这个用途之外,还有一个功能,这就是社会保障功能。因为,我国的农民还没有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现在,有2.8亿农民工到城镇中就业,城里失业了,待不下去怎么办?那就要回去的,回到农村,靠着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维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不至于造成贫民窟现象。我国没有出现贫民窟,与这种土地制度安排,有很大的关系。

    我国农村土地的这两种属性,原来都捆绑在一起,体现在承包经营权中。但是,随着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出现了矛盾。发展现代农业,尤其是平原地区,对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的要求,很突出。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出于托底保障的需要,不愿意把承包经营权整个转让出去。现在,把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就是分别对应着两种职能。承包权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不准转让,不准抵押。农民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可以把经营权流转出去。经营权,就是土地的耕种权。从法律上看,经营权流转了之后,具有承包权的农民,是可以重新索要回来的。实际上,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会有一种心理上的保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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