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纪检监察工委在中央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条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纪检监察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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