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二审再上诉
再审申请被驳回
由于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都兰绿源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次庭审中,都兰绿源公司出示了新证据:都兰绿源公司经过多方努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枸杞有机产品认证试点基本情况总结》,内容显示2016年该单位在对都兰绿源公司做出有机认证的检查、监督过程中,仅仅因都兰绿源公司使用的肥料异常,超出标准3-4倍,导致都兰绿源公司没有得到有机认证。而当时都兰绿源公司使用的肥料为青海开泰公司提供。
都兰绿源公司认为,都兰绿源公司二审期间获得该证据后,已经向二审法院提供。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产品,经过鉴定有机物质并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有机化肥的标准,导致都兰绿源公司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有机认证末获得有机认证,都兰绿源公司有权对开泰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提出质量抗辩,有权不支付价款或减少支付价款。
同时,都兰绿源公司认为二审庭审中青海开泰公司明确表示供货时未提供样品供检验,也未对样品进行封存。而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其提供给都兰绿源公司有机肥料的样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青海开泰公司给都兰绿源公司提供的产品还有大量未使用未开封的,都兰绿源公司已对该产品质量作出检测,检测结果明确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有机肥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525-20l2)的标准要求,因此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因此,都兰绿源公司认为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肥料并非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料,给都兰绿源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都兰绿源公司有拒付货款的权利。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都兰绿源公司在接受货物时仅对供货的数量和外观进行了检验,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青海开泰公司提供样品并按样品对货物进行验收。双方的合同履行行为均存在瑕疵,这也是本案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在青海开泰公司提供样品和都兰绿源公司也未对货物的相关标准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国家相关标准成为衡量青海开泰公司提供货物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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