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认为有机肥不达标
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还钱
针对都兰绿源公司提出的有机肥不达标的说法,法院认为,关于产品质量问题,都兰绿源公司认为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有机肥料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料),但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甲方提供的样品为准,且货物在交付时被告有义务和责任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
此外,案件中都兰绿源公司对青海开泰公司提供的产品已在验收后投入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都兰绿源公司未对产品质量提出过异议,故都兰绿源公司现提出的质量不达标,于情、于理、于法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青海开泰公司后面提供的566吨有机肥,都兰绿源公司认为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因此认为青海开泰公司主张566吨的货款没有依据。
法院表示,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应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确定的,应以收取标的物的时间为支付履行时间。对于海开泰公司提出的都兰绿源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为:都兰绿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有机化肥货款3374675元,支付利息82211.22元;本案诉讼费33797元由被告承担。
不服一审上诉
法院支持原判
一审完败,都兰绿源公司自然不甘心,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发回重审,并要求一、二审的受理费由青海开泰公司承担。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8-11-20/268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