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
● 案例一:百草枯冒充敌草快挣49元,罚5000元!
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乡乐田农药经营部李迁信经营的“火老鹰”牌敌草快,标注生产单位: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敌草快。经抽样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结果为:敌草快质量浓度未检出,该农药含农药成分百草枯(百草枯阳离子的质量分数为4.1%),属假农药。
2018年4月12日,宁乡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向该农药标称生产企业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即复函,证明该产品不是广西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
经调查取证证实,案发时当事人宁乡市白马桥乡乐田农药经营部购进该产品8件,规格为每件40×200Lm/瓶。销售价为180元/件。销售给宁乡市巷子口镇建中农资店的4件已被本机关依法异地登记保存,销售给宁乡市巷子口镇娟研农资店的4件,除已销售了11瓶外,余下的(共149瓶)当事人自己收回,关于2018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自己收回部分,依法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9.5元。依法判处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处罚款5000元。
● 案例二:卖假农药给乡亲,赔了40万还被判了刑
从网上搜索到一家生产农药的企业,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的吴某一不去辨明该药品的真伪,二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就向乡亲销售这种农药,结果造成农业损失近30万元。
6月1日,宛城区法院在宛城区高庙乡公开审理了这起假农药案。
案件的被告人之一是宛城区高庙乡的吴某,他经营一家种植合作社。2017年3月份他通过网络搜索到被告人何某生产的花生种衣剂后,在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未辨明该药品真伪的情况下,从何某处先后四次购买花生种衣剂共计248箱,以每瓶20元的价格向高庙乡、红泥湾镇等周边地区的花生种植户销售。上述乡镇花生种植户在麦收后使用了该种衣剂后,播种的花生出现了大量的烂芽、焖种现象。经南阳市农业监督检验站对高庙乡丁某等农户的田间调查,鉴定该批农药为假劣农药。
2018年2月7日,公安机关委托河南省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做芽率测试,使用该伪劣农药的花生出芽率为68.3%至80.8%不等。经计算,至案发吴某共卖出伪劣农药171箱,拌种3420亩,总计造成农业损失近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受损农户40余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无农药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农药登记证,组织人员生产花生种衣剂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因伪劣农药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影响极坏,宛城区法院决定在案发地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吴某为自己出售伪劣农药给乡亲们造成损失当场道歉。
法庭经过审理,当庭以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4万,缓刑期间,禁止在3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生产经营;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4万,禁止在2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经营。
本文按照《条例》并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对农药有关行为涉嫌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做了解析,并梳理了相关情形应当由司法机关立案追诉的移送标准,供地方执法参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生产(包括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按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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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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