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等两人从江苏来到芜湖市某镇承包了900多亩田地,因承包时间较晚,为避免错过播种时间且不熟悉环境便找到老乡赵某联系购买小麦种子。之后,赵某帮助姜某某购买了八万多元的小麦种子,为赶农时姜某某在没有做出芽实验的情况下就将种子种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最终种子发芽率不过三四成,姜某某两人一下损失了八九万元。气不过的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一起倒卖种子案浮出水面。日前,鸠江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芜湖市某镇种粮大户,在没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两次向姜某某等两人贩卖小麦种子。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经沈某甲介绍在高某某经营的东岳米厂以1.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自留小麦种子19500斤,后按照1.6元/斤的价格通过中间人赵某销售给承包农户姜某某等两人用于种植。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沈某乙、管某某在孙某某处以1.27元/斤的价格购买30000斤小麦种子,后按照1.6元/斤的价格通过中间人赵某销售给承包农户姜某某等两人用于种植。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79200元,违法所得约15750元。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买卖农业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其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危险。综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我国种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倒卖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购买种子而言,从正规种子公司购买的种子质量更有保障,能较好地降低粮食生产、经营风险,选择种子购买途径时需认真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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