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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不起的名牌


多年来,在炙手可热的商业利益面前,一些企业故意模仿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产品与知名商标捆绑,缩短公众对商品的接受过程。在农资行业里,化肥生产企业的知名商标被恶意模仿并不鲜见。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告“夭脊新一代”(YAO JI XIN YI DAI)商标因异议无效案例为全国化肥行业知名品牌企业出了口气。

据了解,被异议第17183445号商标“夭脊新一代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氮肥;肥料;农业用肥;化学肥料;混合肥料”,与知名化肥生产企业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天脊”商标高度相似,极易混淆,是典型的傍名牌。商标侵权行为引起天脊集团注意后,天脊集团积极应对,收集相关材料,及时报请有关部门相关情况,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天脊集团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115号“天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肥料;混合肥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第17183445号“夭脊新一代YAO JI XIN YI DAI”和第679115号“天脊”商标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因此异议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1531期公告宣布,第17183445号的商标“夭脊新一代”刊登在第1516期商标注册公告的信息因异议无效。2017年11月10日第1575期送达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异议决定书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夭脊新一代”商标无效案例无疑是正本清源,有利于为化肥行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让优秀的农资企业不被“李鬼”拖累,聚焦核心业务,为农业输送更多的优质农资产品。

针对类似“傍”名牌的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做了一系列努力,但查处的假冒伪劣肥料相关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震慑力大的案件不多。可喜的是,政府一直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出一些努力。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合法经营行为的保护力度。其中,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相信随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任何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产生的市场混淆行为都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加上执法办案的加强,这种现象能得到有效规制。 (晨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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