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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监管


《农药管理条例(2017)》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划归农业部门。

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相比之前多头管理具有重大进步。对农药生产具体管理制度作出重大变更: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明确放开委托加工农药制度;三是明确农药包装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相比之前规定要求增加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增加标注安全间隔期。

以上内容,要求农药生产者理顺现有“三证”手续,根据新条例备案和设计新农药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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