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需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其他
自2016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1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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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6-10-19/260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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