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16-1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对外贸易司袁浩 耿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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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2016年10月18日
201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1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分配原则
201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三条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7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17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四条先来先领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17年起始数量以2016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16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16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16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16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16年之前有业绩,但2016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17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申请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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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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