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三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转基因棉花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
(五)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名以上;
(六)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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