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向农民销售伪劣化肥,触犯了刑律,最终害人又害己,锒铛入狱。8月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楚某罚金10万元。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楚某明知某品牌复合肥质量有问题,仍然购进40吨,而后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在其门市部销售,销售总金额为8.8万元,经鉴定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楚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销售金额达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楚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楚某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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