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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叠加式”商标侵权应如何追责


销售者“叠加式”商标侵权应如何追责

( 2015年12月19日  05 版)

    商品集散市场上销售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行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物进行商品包装并销售,其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叠加式”侵犯商标权,即制造侵权产品以及销售侵权产品双重侵权行为的叠加,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权利的形成、商标的使用等环节具有不同于普通的注册商标的特殊性,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呈现出不同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点及思路,具体表现在:第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除了与普通的注册商标一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获得注册,同时,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还应当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第二,在注册商标权利的行使上有特殊规则,一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不得使用该证明商标,而是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商标的使用;二是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的自主权上也受到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使用人,注册人具有许可其使用的义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使用人,注册人则没有许可其使用的自由;三是在许可的类别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可能存在排他性、独占性许可。此外,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而言,必须申明其符合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提出申请,履行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定的手续。

    譬如杭州龙井茶协会与广州种茶人公司商标权纠纷案,在此案中,二审法院对种茶人公司未经龙井茶协会的许可,自行使用“西湖龙井”的标识进行散茶包装并销售的行为性质进行深入分析,解构该行为包含了制造侵权产品与销售侵权产品两种形态,属于销售者“叠加式”侵犯商标权,应“择重而处”——适用制造者侵权的责任规范。

    非法印制和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是类似案件侵权纠纷的源头,成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群体侵权、重复侵权滋生的土壤。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同样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林广海李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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