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对此,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表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粉丝圈里的捐款活动,是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一种慈善行为,似乎监管机构也管不着,但是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亲友互助式的慈善活动范畴,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建议慈善法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尽可能规范信息化时代出现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新问题。
王毅委员也认为,目前草案中仅在第28条规定了互联网募捐,难以适应新的变化和满足日益增长的互联网慈善活动需要,建议增加相应条款鼓励和保护互联网慈善活动健康发展。
“我建议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进行募捐的定义。”陈喜庆委员说,根据第28条的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但仅规定了网站的形式,未对微信、微博等传播方式加以界定,而这类应用已经十分广泛,不加以规范不利于民政部门的监管。
“我赞成陈喜庆委员的建议。”李路委员说,现在广播、电视、报刊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有自己的电子媒介,目前电子媒体的形式非常之多,互联网站只是一种,要加强管理,就要在法律中都提到。
贺一诚委员说,网上募捐是好事情,但也十分容易造假,如何加强对网上公开募捐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不要让一些以慈善之名行敛财之实的人破坏慈善的公信力。
诺而不捐可追责
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迈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2013年慈善总额已经突破1000亿元,全国非公募基金超过2000家,但随之而来的一些丑闻,也严重伤害了人们对慈善的热情。
不立规矩,不成方圆。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履行捐赠义务,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为了净化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在法律上对诈捐行为必须禁止和惩处。”李安东委员说。
草案同时规定,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对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说,这个程度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经过相关机关和行业组织认可,应该加以规定,防止公开承诺后借口经济条件发生改变为由轻易反悔。
陈秀榕委员说,第21条中写道,慈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我建议把‘高级’二字删除,高管要遵守法律、宪法和社会公德,那么慈善组织的一般管理人员怎么办?容易造成误解。”
公信力不足是当前慈善组织最大的问题,吴晓灵委员说:“草案中提到,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该及时调查处理,但并没有明确时限,应该有一个回复时限,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形象。”
马馼委员说,慈善作为社会活动,不规范会影响很多人的积极性。我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慈善组织希望有关活动的开展可以放得更开一些,而捐赠方希望管理更加规范才放心,因此要处理好促进和规范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我建议,政府主管要体现宽进严管,慈善组织注册的门槛很低,但进来以后管理要严格,引导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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