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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能否重建慈善公信力?


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能否重建慈善公信力?

( 2015年11月06日  08 版)

    资料图

    本报记者刘婉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近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监管、个人“网络私募”等问题在草案中均有体现,在分组审议中引发了委员们的热议。

    必须公开“钱去哪儿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草案就“信息公开”专设一章进行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的情况等信息。

    对于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内部开展慈善募捐,应当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草案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得到委员们一致认可。郑功成委员说,“慈善事业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所以总体来讲,我觉得这部法律草案的质量还是相当高的。”

    “对善款善物的处置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不公开难以调动人民群众的捐赠热情。”刘振来委员说。

    王其江委员表示:对不能公开的信息所涉及的款物的使用,慈善组织应当向主管的民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以防止这些没有公开的财务发生腐败。”梁胜利委员还建议公开从事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活动经费的开支。

    根据草案第45条规定,捐赠财产价值较大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陈昌智副委员长说:“我建议删去‘捐赠财产价值较大’,不管他捐赠了多少,都应该反馈有关情况,不能因为捐的多才反馈。而且价值较大,很难界定。”

    郑功成表示:“我在调研中遇到一个个案,有人找到扶贫基金会,捐出5毛钱,然后要求公布支出账目,你不公布就说你有黑幕。一些慈善组织讲,这没有办法操作。法律要研究如何制定规则避免这种情况。”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会让民众看到效果和诚意,最终愿意多捐钱。归根结底,落实信息公开有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范徐丽泰委员说。

    谁有资格发起募捐

    依照慈善法草案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媒体、公益组织、个人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否则,将被列为违法行为。

    “实际上慈善领域一直呈现出多元化与多样化的特点,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互动性强的特点,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已经屡见不鲜。”孙宝树委员表示,不具备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能开展募捐,具有规范作用,但需要完善相关内容,细化相关规定,考虑细致,做到疏堵结合。

    什么样的慈善组织才能取得募捐资格呢?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贾旭芝代表认为这样的设置不尽合理,“有的机构登记运作了很多年,但一直很平庸,有的机构虽然成立时间很短,但运作效果非常好,认为设置两年期限的依据是什么?”

    “目前各地红十字会、妇联、文联、残联这些团体都是在民政部门免登记,如果他们开展公开募捐的时候怎么办?”王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慈善法一旦制定出来,这些组织如何取得募捐资格,应该有一个具体说明。”

    周天鸿委员提出,草案对于自然人、法人等除了慈善组织以外的主体进行的慈善行为规定不足,“整个慈善法基本上是慈善组织法,以慈善组织来形成这部法律的总体框架”。自然人、法人从事慈善活动要承担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益,尚不明确。

    禁止个人“网络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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