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正文 返回 打印

立法能否重建慈善公信力?

零零社区网友  2015-11-06  互联网

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能否重建慈善公信力?

( 2015年11月06日  08 版)

    资料图

    本报记者刘婉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近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监管、个人“网络私募”等问题在草案中均有体现,在分组审议中引发了委员们的热议。

    必须公开“钱去哪儿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草案就“信息公开”专设一章进行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的情况等信息。

    对于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内部开展慈善募捐,应当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草案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得到委员们一致认可。郑功成委员说,“慈善事业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所以总体来讲,我觉得这部法律草案的质量还是相当高的。”

    “对善款善物的处置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不公开难以调动人民群众的捐赠热情。”刘振来委员说。

    王其江委员表示:对不能公开的信息所涉及的款物的使用,慈善组织应当向主管的民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以防止这些没有公开的财务发生腐败。”梁胜利委员还建议公开从事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活动经费的开支。

    根据草案第45条规定,捐赠财产价值较大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陈昌智副委员长说:“我建议删去‘捐赠财产价值较大’,不管他捐赠了多少,都应该反馈有关情况,不能因为捐的多才反馈。而且价值较大,很难界定。”

    郑功成表示:“我在调研中遇到一个个案,有人找到扶贫基金会,捐出5毛钱,然后要求公布支出账目,你不公布就说你有黑幕。一些慈善组织讲,这没有办法操作。法律要研究如何制定规则避免这种情况。”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会让民众看到效果和诚意,最终愿意多捐钱。归根结底,落实信息公开有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范徐丽泰委员说。

    谁有资格发起募捐

    依照慈善法草案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媒体、公益组织、个人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否则,将被列为违法行为。

    “实际上慈善领域一直呈现出多元化与多样化的特点,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互动性强的特点,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已经屡见不鲜。”孙宝树委员表示,不具备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能开展募捐,具有规范作用,但需要完善相关内容,细化相关规定,考虑细致,做到疏堵结合。

    什么样的慈善组织才能取得募捐资格呢?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贾旭芝代表认为这样的设置不尽合理,“有的机构登记运作了很多年,但一直很平庸,有的机构虽然成立时间很短,但运作效果非常好,认为设置两年期限的依据是什么?”

    “目前各地红十字会、妇联、文联、残联这些团体都是在民政部门免登记,如果他们开展公开募捐的时候怎么办?”王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慈善法一旦制定出来,这些组织如何取得募捐资格,应该有一个具体说明。”

    周天鸿委员提出,草案对于自然人、法人等除了慈善组织以外的主体进行的慈善行为规定不足,“整个慈善法基本上是慈善组织法,以慈善组织来形成这部法律的总体框架”。自然人、法人从事慈善活动要承担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益,尚不明确。

    禁止个人“网络私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对此,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表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粉丝圈里的捐款活动,是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一种慈善行为,似乎监管机构也管不着,但是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亲友互助式的慈善活动范畴,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建议慈善法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尽可能规范信息化时代出现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新问题。

    王毅委员也认为,目前草案中仅在第28条规定了互联网募捐,难以适应新的变化和满足日益增长的互联网慈善活动需要,建议增加相应条款鼓励和保护互联网慈善活动健康发展。

    “我建议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进行募捐的定义。”陈喜庆委员说,根据第28条的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但仅规定了网站的形式,未对微信、微博等传播方式加以界定,而这类应用已经十分广泛,不加以规范不利于民政部门的监管。

    “我赞成陈喜庆委员的建议。”李路委员说,现在广播、电视、报刊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有自己的电子媒介,目前电子媒体的形式非常之多,互联网站只是一种,要加强管理,就要在法律中都提到。

    贺一诚委员说,网上募捐是好事情,但也十分容易造假,如何加强对网上公开募捐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不要让一些以慈善之名行敛财之实的人破坏慈善的公信力。

    诺而不捐可追责

    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迈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2013年慈善总额已经突破1000亿元,全国非公募基金超过2000家,但随之而来的一些丑闻,也严重伤害了人们对慈善的热情。

    不立规矩,不成方圆。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履行捐赠义务,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为了净化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在法律上对诈捐行为必须禁止和惩处。”李安东委员说。

    草案同时规定,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对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说,这个程度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经过相关机关和行业组织认可,应该加以规定,防止公开承诺后借口经济条件发生改变为由轻易反悔。

    陈秀榕委员说,第21条中写道,慈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我建议把‘高级’二字删除,高管要遵守法律、宪法和社会公德,那么慈善组织的一般管理人员怎么办?容易造成误解。”

    公信力不足是当前慈善组织最大的问题,吴晓灵委员说:“草案中提到,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该及时调查处理,但并没有明确时限,应该有一个回复时限,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形象。”

    马馼委员说,慈善作为社会活动,不规范会影响很多人的积极性。我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慈善组织希望有关活动的开展可以放得更开一些,而捐赠方希望管理更加规范才放心,因此要处理好促进和规范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我建议,政府主管要体现宽进严管,慈善组织注册的门槛很低,但进来以后管理要严格,引导其健康发展。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5-11-06/74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