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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新广告法实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


    焦点4:互联网违法广告如何监管?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转发广告要受到约束吗?

    胡钢:首先《广告法》适用互联网广告,这一点非常明确,互联网并不享有任何特权。同时,对于互联网广告还有一种特殊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强调网络用户的良好体验权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从这一点来说,这是对于网络用户、网络使用体验的一种保护,也利于网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转发广告恐怕要体现一个权责相称的原则,不论是以什么方式发布了广告,并且获得了收益,那么我们应当对于这种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起码尽到一个必要的注意义务。

    李俊慧:对于个人发布广告,其实新广告法是允许的。关于在朋友圈的广告如何规范和限制,还需要主管部门通过立法来明确,哪些行为需要规范,哪些需要制止,还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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