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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新广告法实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


“史上最严”新广告法实施——

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

( 2015年09月12日  05 版)

    杨光

    今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并于9月1日实施。这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堪称“史上最严”。有哪些焦点问题引发关注?对违法违规广告怎么查处?对互联网违法广告如何监管?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就相关话题进行了讨论与分析。

    焦点1:新《广告法》是不是规定史上最大的处罚力度?这么大权力的自由裁量权会造成某种执法不公吗?

    李俊慧:现在的广告都是多样化的,有的广告可能计算费用不太方便,因此就直接明确了金额。其实从我们的直观感觉来讲,20万到100万这样一个区间的罚款金额相对比较大,因为很多广告时段投放的长短和投放的金额其实并没有那么大的金额,而处罚的金额相当大。比如在微信上或者那种互联网平台上发的一些广告,几乎是零成本,在那种情况下,对它进行20万到100万的罚款来说相当有力度了。

    胡钢:现实中广告联盟,广告资源互换,网络广告的这种情况非常多,我给你广告链接,你给我做一个专题,谁也不过钱,但是以前就没有办法计算了,它没有金额。这次把它定为20万到100万,这个力度应该相当大。但同时我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工商机关是不是能够在总结基层探索的基础上,尽快推出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尺度。因为如果是一个行政人员或者几个行政人员有权利说,我罚你20万或者100万,这么大权力的自由裁量权恐怕会造成某种执法不公。实际上工商机关也有这方面的工作计划,也在逐渐细化执法的尺度和执法的分寸,特别是到底什么情况该罚多少钱。

    焦点2:如何界定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代言人”和“表演者”身份?对违法利用十周岁以下儿童做代言人的行为,工商部门会依法查处吗?

    李俊慧:我个人觉得关于未成年人不能代言的这个限制条例,“代言人”和“表演者”如果非要直观区别,可能有一点可以参考,在很多广告上可以标注出来。其实很多广告里并不会直接标注谁就是我的代言人,但是它的广告里边出现了。对于公众来讲,如果没有标注其实很难区别,具体认定的标准还需要工商部门出台细则,以方便广告审查机关、广告经营者或是广告发布者,让他参考这个标准去评判即将出来的广告素材算不算广告代言人。

    胡钢:广告界一般有一个三B原则,它叫动物、美女、还有儿童。说是有了美女、动物、小宝贝,这个广告一定是受欢迎的。这次为什么对于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不让做代言,我觉得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10周岁以下的儿童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恐怕更多针对10周岁以下的儿童,而这种代言人本身在民事上又不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自己也不明白自己在说什么。但同龄人的推荐,很可能影响到10周岁以下的广告受众。所以对10周岁以下的代言人等进行限制,非常重要。其本身也是出于保护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的一个考虑。

    焦点3: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会追责吗?

    李俊慧:新《广告法》关于代言人有了明确的规定。有两个条件需要判断,第一,广告是构成虚假广告,这是前提,即明星代言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两个条件具备的前提之下,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人、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这四个主体之间是一个连带责任。如果我是一个消费者,购买特定明星推荐的特定产品之后,发生人身损害,那么上述所提的几个主体,都可以起诉它们连带的责任。

    胡钢: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出现了所谓的消费欺诈,我们可以退一赔三,最低500元。消费者主张对象一般是销售者或者是生产者、经营者,这种消费行为之前如果有一个广告,那么除了原来的销售者,生产者还有广告发布者,这种广告公司、广告经营者包括广告代言人,是不是要求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消费者恐怕也要适度的证明相关的责任方,比如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这是虚假广告依然推荐或者证明。未来如果有类似的诉讼,消费者如果确实有相关的证据支撑,不仅可以告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还可以告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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