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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福兴:农地制度创新与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地制度创新的制约因素

  农地制度是农村改革的焦点,也是农民利益的集中表现,推进农地制度创新,是释放农村生产力的重要保障。但是,中国农地制度创新还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具体说来,主要有:

  (1)法律法规制约性。法律是农地集体所有制有序创新的根本保障,也是推动创新的动力。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其一些行政法规,赋予了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些法律法规凝固了土地的调整,阻止了土地的流动, 因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并且明确规定“30年不变”。在这一法律框架内,农民对既有的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处 分权。此外,在《物权法》中赋予了农民个人对以“集体”名义侵害个人权益的申诉和抵制的权力,即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 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且首次明确规定了耕地、草地、林地承包继承权。国家法律在维护农村土地的稳定承 包权,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也限定了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空间。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创地集体所有制,充分发挥农地的资源效率,是农地制度继续创新面 临的挑战。

  (2)社会制度的制约性。我国农业土地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过分强调土地制度的社会主义特性,忽视或者否定土地的财产属性。改革开放以 来,中央的农村土地政策采取延长承包期、扩大农民的土地权力范围、强化权属关系的明晰化和法制化。但是土地制度的所有改革都遵循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底线,坚 持认为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主义的标志。在这种标志的预设下,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细分化得到了承认和推行,但是对于细分化的其他改革,农地制度的破冰还 很艰难,还没有真正坚持生产力的社会主义制度标准。尽管农地私有化喊了很久,有很多理论支持,但农地集体所有制仍然坚不可摧。农地制度牵涉8亿农民的生存 发展,农地的特殊性也不允许改革失败,因此农地集体所有制创新也必然受到我国政策的制约。如何突破公有与私有的限制,如何充分发挥农地的农民财产性资源作 用,是农地制度创新中艰难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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