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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福兴:农地制度创新与农村经济发展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在理论上属于土地的两权分离所有制,本质上是准国家所有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农地制度创新的呼声越来越高,只有 加快农地制度创新,明确农地产权的界限与责任,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激发土地要素的潜力,才能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重新激发农村 发展潜力与活力。

  一、农地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农地制度的理论源远流长,基础十分厚实。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农地制度的特殊形式,其根本要求是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当前,农地制度创新的理论大约有如下几种:

  1、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马克思指出:“无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1】农地所有制的创新,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反映在地租上的经济利益问题,因此,地租理论是农地制度创新的重要理论之一。马克思把地租区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 地租,他认为,级差地租是一种超额利润,是租用较优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与土地等级相联系,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是产生土地 级差地租的自然条件或自然基础。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租金,是土地所有权绝对拥有的地租。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揭示了土地租金的 形成和等级,是农地改革重要的理论基础,也是土地制度创新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律之一。农地所有制的创新必须按照地租理论的经济规律,在产权制度创新和所有制 形式之间进行抉择,否则,农地制度创新就缺乏理论基础。

  2、产权理论。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包括物质资料和无形资产,产权是可以被产权主体控制支配或享用的有形或无形的东西,必须具有文化科学和经济 价值。如各种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知识产权等。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离性、可分割性和不完备性。可分离性是产权的主要特征,这一特性使产权的各项权利可 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如集体土地中农民可以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承包者则可以拥有经营权,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享有企业财产的收益权,企业的经营者可以行 使企业财产的使用权。产权可以交易或转让就是产权的分离性决定的。产权交易有多种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同时,产权还是可以交换 的,它不仅各项权能能够分离,而且各项权能分离后还可进一步细分和交换,使产权的运行更加复杂多样化。如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以进一步 分为一股一权。产权权能的设置及其细分应能使产权主体在经济利益的调整中节省社会资源,产权内涵明确、边界清晰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摩擦,从而降低交易成 本。产权理论表明,法律产权理论的分离性或分割性,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要理论根据,也是农地所有制进一步创新的理论依据。

  3、聚集经济理论。聚集经济理论认为,经济活动在空间上并非均匀分布的,而是呈现局部集中的特征的经济集合或集团。聚集经济理论认为,空间上呈 现的局部集中现象,可以提高在分散状态下的低效率,聚集能够造成整体系统功能大于分散状态下所能实现的功能之和,即聚集能够形成“1+1>2”的效应。因 此,企业在局部空间上的聚集可以获得规模报酬递增的额外好处,而农户的分散使农业缺乏聚集效应。聚集理论乃是一种空间上的外在规模经济的理论。聚集经济理 论表明,农地制度创新要坚持土地集中使用原则,必须以推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为目的,要使土地聚集到种田能手和具有较高科学技术的人手中,充分发挥土地的规 模效应。

  4、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揭示,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每一次交易都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1)交易双方搜集相关的交易信 息的成本,即寻找成本;(2)交易是靠契约来完成的,签订契约是需要成本的;(3)监督契约完成的监督成本,如法律诉讼等。市场主体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而建 立企业,是要通过市场来完成的交易可以在企业内部完成,因此企业存在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交易成本。遵照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创新的主要原则之一是要节约交易 费用,任何制度创新都是如此。因此,农地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既要促进土地要素的合理流动,而且要使土地制度流转成本最小化。交易费用理论为农地所有制的创 新提供了思路,也拓展了农地制度创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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