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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种简政放权


依法治种简政放权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市场监管综述

( 2015年08月27日  02 版)

    本报记者白雪妍

    品种是种子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却也是最易疏于监管而侵权丛生的领域。为实现科学、合理、健全的依法治“种”,今年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特别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以保护原始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简化管理环节,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并加大法律处罚力度,以打击种子市场广泛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乱象。

    新品种保护纳入种子法,赋予品种权人商业生产独占权

    1999年我国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位成员,并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大大激励了农作物育种创新。一个植物品种满足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及新颖性、具有适当命名等要求,就可以获得授权,品种权人对该品种拥有独占权利。

    自1999年我国开始植物新品种授权以来,有1.2万个品种提出申请,截至2014年共授权4488个,申请量年均增长40%,但其中修饰性、模仿性品种较多,同质化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在前人培育出的优质品种基础上进行个别性状的简单修饰模仿后,就堂而皇之地申请保护并销售推广,这对原始创新是致命性打击。

    为回应种业关切,适应现阶段种业发展形势需要,此次修改种子法将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基本制度修改后,合并到新修改的种子法中,单列新品种保护一章(第四章)。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其他具体制度,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草案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基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纳入种子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力度,还可提高鼓励创新尤其是原始创新的积极性,使我国种业发展具有可持续的创新能力。”中国农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宋敏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经多次评估论证并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此次草案借鉴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做法,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实质性派生品种再次派生出的品种。与原始品种相比,实质性派生品种除了因派生行为导致的性状明显差异外,其余性状与原始品种的基因类型或者基因型组合决定的性状保持一致。

    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商业化应用时,需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考虑到各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差异性,草案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植物种类、判定标准及起始时间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草案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保护原始创新,维护原品种人的商业利益。                 

    虽然是首次引入概念,但有了实质性进展——虽然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获得授权,但没有原品种人的同意,是不可以进行商业化行为的。它赋予了权利人为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独占权,这对促进种业创新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巡视员吴晓玲说。

    简化管理环节,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合一”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草案共减少和下放了4类行政许可事项:一是缩小农作物审定范围,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再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的规定;二是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将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是设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简化部分种子企业品种审定程序(草案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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