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出台,提出了品种申请、试验设计、鉴定内容、结果公布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使品种审定工作在合法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上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
2000
《种子法》颁布实施,提出“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正式确立了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法律地位。
1991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确立了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法定效力。
1989
农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奠定了我国农作物品种两级审定的制度框架,并在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以品种试验为依据的审定机制。
1981
农业部成立了第一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初步确立。
1978
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指出要建立全国和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随意推广。
1954
全国种子工作会议提出,“中央、省、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分代表,组成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区域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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