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农业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比如,农民可以出资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入农业的二三产业,直接获得经营农业下游的 收益。或者,农民也可以将承包经营的土地以出租或入股的形式,与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共同组建股份合作企业或农业公司,从中获得相应的要素收益。意见中提出 的“鼓励农民通过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发展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开展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正是对此 精神的具体体现。不过要想落实这一意见内容,还有不少法律与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破解。比如土地入股折价是否应该计入合作社或企业的出资总额,入股土地是否 仅限定为农户承包地,合作社或企业破产时土地入股农户如何承担责任等都需要后续通过开展试点示范等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 法》《担保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也需要着手修订完善。
二是鼓励工商企业(资本)在农业纵向融合中进入适宜的领域,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和共赢机制。所谓农业中工商企业(资本)适宜的领域,应该是农 户家庭或农业合作组织不具优势的领域,如农产品深加工、现代储运与物流,品牌打造与统一营销这些领域。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和经营农业, 推动了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但不少企业不熟悉农业上游的经营特点,把握不好农业的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与公司(企业)经营的关系,往往简 单地沿用公司(企业)雇工经营的方法来替代农业上游的家庭经营或合作经营,导致农业用工成本和劳动控制成本很高,经营效率低下。可供选择的思路是将企业经 营和家庭经营、合作经营有机结合,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和共赢制。意见中提出的“充实和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财政激励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 培训、贷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大力发展一村一品、村企互动的产销对接模式”正是对此问题的回答。在现阶段财政资金要着力发挥好“四两拨千斤”的撬 动作用,通过贷款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放大财政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深挖“一村一品”的内涵,因地制宜打造有竞争力的拳头品牌产品,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要 加强整体产业规划,避免低水平重复竞争。要通过优化劳动力、土地、技术、资金等要素配置,引导企业(合作社)、村组织、农民之间建立起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 体,尤其要考虑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村级组织的自觉性,为村企互动打造良好平台,也为村集体经济注入发展活力。此外,要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引导农业龙 头企业与基地农户之间的对接从简单的产品收购逐步向育种、种养、加工、营销、物流配送等农业全产业链环节延伸,实现纵向一体化和横向规模化的有机结合。各 地要充分利用好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有利时机,借力各类涉农电商企业开拓现有产销衔接渠道,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广 度和深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并使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产地、留给农民。
三是在农业转型发展和纵向融合中深化改革和提高政策效率。首先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农业金融制度和农民组织制度对农业转型发 展和纵向融合的制约,比如意见中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建立健全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就 是一个很不错的政策创新。还需要明确,要通过改革创新使农民在农业转型发展和纵向融合中对土地、资本、劳动这些基本生产要素具有充分的配置权、获取权和交 易权。其次,在政府对农业扶持力度加强的同时,不断提高农业政策的效率。比如在研究推进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使补贴资金向种粮农民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倾斜的过程中,尤其要准确把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学内涵、合理边界和相互关系,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提 高财政扶持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率,防止组织异化、经营制度扭曲和农民利益受损。此外,要从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特点和区域农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农业规 模经营的适度性原则和多类型路径,扶持和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发展,避免因农业规模经营不适度和形式单一化而导致资源利用与经营效率降低,切实维护农民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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