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户均经营土地规模只有7亩多,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方式。 这种农业经营方式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有效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农业现代化进程。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越来越多的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就业,为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各地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有益探索,积累了 丰富的实践经验。从长远看,推动农业从传统农户分散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系转变,是我国建设现代化农业强国的必由之 路。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再次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 核心,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一、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5年2月,农业 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新增江苏、江西、湖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扩大开展以县为 单位的整体试点,迄今已有1988个县开展确权颁证。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 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探索承包土地折股量化、按股分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提高 农民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 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求大、强行推进。从全国来看,由于各地的农业资源禀赋、农民 就业和收入结构等自然经济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土地经营规模适宜标准。所以,合理确定适合当地的土地经营规模要靠各地从实践中探 索。从许多地方的实践来看,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比较适合多 数地区的生产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不仅各地农业经营适宜的规模标准不一而足,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也要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适合 当地发展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 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应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 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承包农户开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解决土地碎片化 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推动集约规模经营。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以“订单农业”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最近几年,一些地区探索开展农地托管发 展适度规模经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经营模式可以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既可以让农民保留土 地承包权还可以得到比土地流转还多的收益,既节约了生产成本又解放了农村劳动力,既为农民开辟了稳定增收渠道又提高了规模生产所带来的单产收益,是农地自 发流转向规模经营过渡的有效形式。山东供销社通过土地托管服务,改变原先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种植、集约化经营,让更多的农民 得实惠,非常受农民群众欢迎,目前土地托管面积超过1000万亩。实践证明,农地托管能够较好地适应农地流转新形势,有效避免行政推动农地流转带来的诸多 不利,具有牢固的群众基础和较为广泛的适用范围,是一种接地气的规模经营实现形式。因此,要鼓励各地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 服务模式。要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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