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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需要土地保护法


  城市蔓延式扩张导致大量土地城镇化,农田、湿地、山林等生态空间支离破碎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现象,为各国政府官员、规划与管理领域的研究人员所关注。西方学者也持续关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城市扩张引发的环境问题。乔治·哈尔多伊(Jorge Hardoy)用比较研究方法,在《城市化世界的环境问题》(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an Urbanizing World)一书中总结过去一二十年期间巴西、中国、德国、墨西哥、英国对土地利用法的重视以及如何推进可持续发展。

  建立土地保护法迫在眉睫

  中国正在从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转型。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ze)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称为“21世纪影响世界进程和改变世界面貌”的两件事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造成严重的土地问题,如城市蔓延式扩张导致大量土地城镇化;借城镇化之名大量圈地,土地闲置、浪费严重等。这些土地问题背后的原因在于,我国土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理念滞后,制度缺失,制度运行已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

  土地利用与保护作为城市增长管理的核心问题,亟待政策、法律回应。在研究我国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源等诸多因素及发展特征的前提下,将“城市增长边界”融入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借鉴美国的城市增长管理政策,汲取美国城市蔓延治理经验并将其本土化,推动我国城镇化提质转型,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2014年7月,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土资源部共同确定全国14个城市开展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试点工作,旨在转变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方式。2015年公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这一纲领性文件为新型城镇化战略中的土地保护法治建设提出任务,明确要求“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建成区人口密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推动城镇化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

  在我国推行城市紧凑、连续的空间发展模式,建设生态城市,加强土地保护法治是各项工作的关键。鉴于现行法规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甚少,学者呼吁我国土地法制中确定节约集约的用地原则,确立新的土地用途,即“生态用地”和其法律制度,主张以激励性土地用途管制代替制度成本过高的传统行政管制,消除环境立法中的“城乡二元结构”。

  新型城镇化战略和国内外的城市增长管理实践客观上要求我国及时制定政策、法律,应对快速城市化进程对土地保护的冲击。为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中土地保护法治建设,应当构建以生态文明为理念的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作为城市发展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全面构建以土地规划制度为先导、以土地利用控制制度为核心、以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为后盾的土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以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城市生态保护红线等制度为代表的城市环境空间规划与管控制度;建立城市建设中土地保护的执行机制与保障机制。

  只有深切认识土地保护法治建设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才更有助于我国“切实把握正确的方向,走出一条新型城镇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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