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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怎样才能更好地为农民增福祉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农民的命根子。如何让守着土地“金饭碗”的农民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享受土地带来的福祉,确定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重大课题。这需要区分哪些农民在被征地,又是哪些农民在征地中受益;土地增值的收益究竟应该怎么分,又如何让农民在征地的过程中更好的受益,需要理性分析,仔细研究。

  农民因何而抗争?土地征迁已经成为农民上访的重要因素并频频引发群体性事件,核心是利益分配的博弈。若仔细分析,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有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农民对于征地的抗争焦点在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其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涉及农民的利益更多,往往关乎今后生存的质量。所以征地难,不在征地本身,而在伴随征地产生的地面附着物赔偿,所谓的征地恶性事件,也多数是拆迁恶性事件。由于急于拿到土地,政府便将没有达到整理标准的“毛地”甩给开发商,后者便直接与农民暴力对抗,甚至不惜运用黑社会手段。

  由于征迁的利益博弈关键在此,因地理区位而处在不同位置上的农民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抗争景象:对于城中村而言,不是生存的问题,而是土地巨额增值部分的更多分配权争取,争取的结局往往一户就能增加几十万上百万的补偿,农民必须拼力争取,钉子户因此层出不穷;对于城郊农民而言,关乎征迁后的生计问题,必须争取在补偿问题上提高标准,确保后续的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条件,但这一区域往往处于城市发展的新兴区,拆迁时间紧、任务重,最终出现政府转手企业后的暴力强拆与农民的极端抗争行为;对于远郊区的农民来说,面临的问题是将被迫融入工业化、城市化,面临生存方式的根本转变,必须努力抗争,为今后的新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抗争并不能掩饰其内心对于征地的期待;对于农区的农民而言,地面上的青苗补偿费同样有争取的空间,可以增加一次性补偿数量,改善生活,但由于赔偿数量的总体较少,其抗争程度明显弱于城中村和城郊农民。

  土地征迁到底该怎样补偿?只能是坚持法律基础,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出补偿。而且土地增值不仅仅是农民的事,是政府、社会、市民共同的事,更要综合考虑,合理分配。至于一些书斋学者幻想的“同地同权同价”只怕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既然连同一价值的商品在不同地域的统一价格都做不到,在网上网下的价格统一也做不到,何以让土地这样自然属性极强的资源在不同区域统一价格?

  首先,大幅度提高土地征用价格并不现实。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折算下来,一般也就二三万元,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如果不分用途、不分地域,一律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则可能国家征不起,企业用不起,公益设施建不起。比如提高土地征用补偿十倍,则60万元一亩的工业征地成本,谁用得起?所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只是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应公平补偿,并没有传说中的涨十倍。

  其次,提高补偿标准要分地域而差异。不同地域的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也要相应调整。比如,中西部目前的水平还是低了,确实需要提高;而东部、大城市的补偿标准已经不低,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

  再次,对同一城市不同区位的农民补偿也要区别对待。对城中村的农民来说,已经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暴富,其在征地问题上与政府的博弈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巩固土地食利阶层的地位;对城郊村的农民来说,可能因为并入城市也成为新的土地食利阶层,也可能因为土地用于工业,由此面临贫穷和失业的危险,必须提高补偿,解决长远生计;对于远离城市的农民特别是农区农民而言,征地可能会带来一笔不小的大额收入,但后续的就业与农业生产需要充分考虑。

  再次,政府的土地经营成本不应忽视。政府应该在土地经营中取得收益,或者至少要收回成本,否则政府经营城市、招商引资就无法继续进行;如果政府经营不了土地,农民也难以在土地转变用途中收益。在土地利益的问题上,政府与农民是紧密联结的,农民想多得到一些补偿,政府可能也想多卖钱,但一切归根结底都要由土地市场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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