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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


 

  1998年7月10日,中改院农村土地政策研究课题组向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交了此建议,正值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筹备期间,立即引起了有关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起草三中全会《决定》时参考了此文,并直接采用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重要观点。

  我国农村从1984年开始的第一轮土地承包15年不变的期限,目前已陆续到期。许多地方按照中央的精神,正在开展"延长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是加快农村经济改革,长期稳定农村政策的重大举措。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节点上。如何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把中央关于"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具体化,尽快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稳定农民的长期预期,是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的关键性问题。

  一、稳定农民土地经营预期是解决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矛盾的关键所在,实现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势在必行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事实上的不稳定运行,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应当尽快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一直为三个基本性矛盾所困扰:一是人地矛盾带来的农产品供给压力;二是农民多而穷,就业机会少,农民收入难提高;三是农业基础薄弱,投入少,农业发展后劲不足。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其实质是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供给大为改观,农民收入显着提高,农业长期投入增加,农业发展后劲增强。不仅三个基本性矛盾得到有效缓解,而且对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带来极其深刻的影响。由此,"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长期不变赢得了中央政策层面的充分肯定。但是,由于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性和生命力的认识产生分歧以及利益驱动引发的实际操作中的偏差,导致事实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些地区的不稳定运行和蜕变:(1)自80年代中期以来便产生了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否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怀疑,并且逐步发展成为为改变所谓"规模不经济"、"土地分割零碎"、"狭小的土地与现代化生产不适应"等矛盾的现实行动。

  于是,在"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某些地方出现了土地"归大堆"、统一经营的倾向。

  (2)土地承包期限短而不确定,中央关于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关政策没有完全有效地得到执行。大多数地区农民土地使用权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没有在合同中具体的描述。抽样调查表明:仅仅有13%的受访农户有承包土地的书面合同;不到1%的农民有土地使用权证;有些地方确实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的内容相当不完备,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技术上都很粗糙。(3)因人口变化对土地进行的周期性调整极大地侵犯了农户土地使用权。调查表明,从1978年以来,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调整3.01次,至少有超过60%的村庄和60%的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4)从所谓规模经营的需要出发重新回归的农业生产集体经营,包括"合作农场"、"集体农场"、"公司+农户"等不同做法,使承包制发生蜕变。与此同时,农民土地使用权益还要受到乡村权力人物随意"中止合同"、"集体出让、租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高价发包"等多种形式的侵害。(5)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未理顺,农民负担过重,土地收益严重流失,直接影响了农民经营土地的预期。在没有权益保障的情况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是意义不大的。上述情势使农民对中央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产生了疑虑,土地制度变革的前途不明朗,影响了农民的预期。如果不对农村经济体制尤其是土地使用制度进行彻底改革,长期稳定和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有可能由此而加剧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种矛盾,对此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2、土地权利的期限、广度和确定性是影响农民是否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关键因素。

  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拓展农民土地使用权内涵,并给予制度确认和法律保障是农村土地  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方向。各国的经验证明,在任何一种土地制度下,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对于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促进农业投资增长,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农民收入稳定的增长。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状况决定,充分调动农户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但是,由于我国农民土地使用权事实上短而不稳,并且土地使用权范围过于狭窄而无法律保障,导致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不高。据此,并不能得出农民不愿接受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制度安排的结论。调查表明:相对短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权利范围较广并且有保障,也可以促进农民对土地进行更多的投资;相反,即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名义上)很长,但是缺乏保障而且权利的内容较少,也不易引导农业投资增长。如果赋予农民土地永久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由单一的耕作权扩展到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有限的处分权,并且用制度和法律保障其权利,有超过85%的农户愿意接受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制度安排,并热心于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这说明,在任何土地制度下,土地的权利都不是一个单独的权利,而是多个不同的权利的集合。因此,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对土地权利的期限、广度和确定性作整体的设计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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