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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


  3、农户长期稳定的心理需求与集体成员平均占有要求下的不断调整是农村土地问题的主要矛盾。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既满足农民对平等权利的需要,又可以使之得到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对于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农业用地是他们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需要得到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他们也认识到需要有足够的土地抚养新增加的人口。况且,在传统观念里,"集体"成员应当天然地无差别地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把这种观念转化成一种制度安排--土地随着人口增长事实上必须进行的周期性调整。农民在选择土地调整和不调整政策时确实遇到了一个两难的选择。调查表明,农民既需要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又需要平均占有土地。因此,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必须平衡农民长期土地使用权与平均占有之间的关系。解决这一问题可供选择的现实思路是:在长期稳定"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框架下,实现土地制度的创新。例如:在界定产权主体的同时,严格界定"集体"成员的边界,限定享有"承包权利"的群体;在给予农户土地长期有保障的使用权之前,对土地进行最后的调整,并且,土地的分配必须预测农户未来的土地需要;对社区内可开发的宜农土地资源作出开发和分配使用的长久规划;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逐步实现土地调整的市场化等等。可以预计,随着中国人口趋向零增长,要求调整土地的压力会逐渐减轻。同时,人们通过对新的土地法规、土地制度的认同从而转变土地占有使用观念,又可以通过市场调配土地资源,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新的制度就能真正实行起来,并能充分体现其在农业和农村持久发展中的奠基石作用。

  4、把握时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采取多种方式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并稳定过渡到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从政策层面逐渐推开的,尽管其间有周期性的调整等行为发生,但是这一制度毕竟基本稳定地运行了15年。少数地区在15年中确实没有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并且,在全国一些地区正在开展30年、50年、70年不变的试验。因此,农民土地使用期限长期化逐渐在政治和经济层面被认同。同时,土地制度运行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已经比较充分地暴露,而且在实践中摸索积累了许多解决矛盾和问题的经验。

  特别重要的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农村政策的稳定发展,为实行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奠定了最重要的条件。由此判断:目前,以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为契机,在农村实行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制度性安排的时机已经成熟。抓住这次机遇,将大大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进程。

  二、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契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稳步过渡

  5、实行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有足够的长度和保障,至少50年,甚至70年、100年保持不变。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中央再次重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是落实中央上述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所谓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就是保证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足够的期限、广度和确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实行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稳定农民长期预期的关键性因素。农民土地使用权期限必须有足够的长度,至少保证自己或者后一代人能够收回投资。鉴于农村许多改革试验区试行土地承包经营30年、50年不变的成功经验,和部分地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经完成的成功做法,首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50年不变,基本保证两代人的长度;鉴于经济特区和东部沿海地区"土地有偿转让70年不变"的政策有效实施,可以考虑将"70年不变"的政策引入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生产周期长和带有开发性质的项目和土地,承包期可"10年不变"。这样做,可以彻底消除农民的顾虑,大大提高农民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6、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稳步过渡。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第一轮土地承包15年陆续到期的基础上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为此,应当抓住这个机遇,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向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过渡。第一,对于已经开展"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地区,一般来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应当维持30年承包合同不变,待到期后顺延。但如果广大农户有强烈的要求,且各方面条件又比较成熟,也应当允许在30年不变的基础上再延长到50或70年不变;对于还未展开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地区,凡基本条件成熟,都应当支持和鼓励实行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制度,制定并签订相应合同,实现一次到位;对于全国许多试点地区,凡是符合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政策的试点方案,都应维持不变。第二,允许不同类型土地实施不同的承包期限。比如基本农田实行50年期限,山坡地实行70年不变,四荒地的开发使用权可以实行更长的期限,以此来稳定农民长期预期,增强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第三,允许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承包期限。例如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由于非农就业机会较少,需要实行更长期限的土地承包制度。第四、对于地区差异较大的地区,允许在"30年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一地两制",在地区内部实行不同的承包期限,有的农村可以30年,有的也可50年,或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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