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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


  7、应当允许中西部贫困地区率先实行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政策。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较,土地对于中西部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民而言具有特别的意义。土地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更是农民主要的社会保障。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率先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实行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政策,易于得到广大农户的拥护和支持,降低推行的成本和风险,也易于调动农民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性,形成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这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要举措。

  三、以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中心,对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进行制度性安排

  8、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重新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我国的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集体成员的边界多大?集体所有者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等却不是很清楚。由于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导致了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其中最具实质意义的土地处置权及相当多的收益权都掌握在各级政府手里。这是导致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不稳定感和对土地长期预期不足,并由而引发其它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实行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首先必须准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最后过渡到"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有其深刻的原因。因此,应照顾这一体制的惯性,将村民小组(生产队)界定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已经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其所有权也可以授予行政村(生产大队)。并且在国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予以体现。在操作中应健全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形式,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并得到法律保护。这样做的有利条件是:(1)第一轮土地承包基本上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的,经过近20年的实践,农民已经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结成了土地利益关系,如果改变这一结构,将付出极高的交易成本;(2)在村民小组(生产队)这个范围内,保存着土地制度历史变迁和现实状况包括农户对土地投入状况的最完全的信息(这方面没有多少文书资料,只有代际承传的活的记忆),这对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尤其是对土地的投入状况的了解以及流转中的价值实现将有特别的意义;(3)村民小组这一级的行政职能已大大弱化,它最接近土地使用者,也是对农民要求反映最快的一级组织,最能代表农民利益,屏蔽形形色色对产权的侵犯。目前,村民小组经济实力弱小,也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因此建议:在将农村土地产权界定给村民小组的同时,赋予村民小组以相应的管理权利,特别是签订土地合同、监督合同实施,并且获得土地所有者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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