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赋予农民宅基地收益权,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探索亿万农民进城过程中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利益实现机制和保护机制,实现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化,建立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交易市场和交易机制,首先应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收益权。一要明确农民集体对宅基地整理置换活动中节约宅基地所有权的收益权,农民集体和农户都应分享适当比例的股份或份额,享受节约出的土地增值的收益。同时,对因征地被迫让出宅基地的农民,不仅要按市场价格补偿其房屋损失,还应当按照市场方式补偿其宅基地权益损失。
5.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逐步向全国推开。农民要致富、要发展,就需要资金,需要获得贷款进行投资,但现在农民普遍存在贷款难问题,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抵押物。新的《物权法》也没有为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银行大都不愿意接受没有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农村住房进行抵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农民的致富和城镇化进程。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允许农民通过评估,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变为流动资产,以获得抵押贷款经营发展。未来在政策配套的基础上,可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将对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6.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路径,建立宅基地有偿收回制度。首先,为了防止农民退出宅基地可能发生的流离失所问题,退出宅基地应尊重农民本人意愿。其次,对退出主体要有一定条件约束:户主或其子女在农村“一户多宅”或在城镇有房产,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来源,退宅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建立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贴机制,通过给予货币补贴、养老生活补助、在城镇购买住房优惠等,促进条件成熟的农民退出宅基地。第三,应明确农民放弃宅基地后,其承包地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权不发生变化。第四,探索宅基地指标“地随人走”的模式。如,农民搬迁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原有宅基地复垦后指标归个人,可流转取得收益,农民到小城镇或城市购买住宅的,腾出的宅基地也可折算为建设用地指标或货币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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