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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二元结构新探索


 

  我国农村金融二元结构即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形式是以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为主,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进行补充的二元模式。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要构成,而以民间借贷形式发展起来的乡村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

  农村金融二元结构现状

  (一)国家金融机构

  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而它们的性质分别是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性组织,可以说它们之间并不相互冲突,各自负责一个领域,推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不过这些机构很少与个体农民打交道,所以对于大多数偏远农村地区的农民来说,能够接触到的金融机构也就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但这样的机构设置对于经济飞速发展的农村地区而言,可谓比例失调、严重落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地区主要办理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与收购等基本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事实上,作为政策性银行,它并不与农户在信贷业务上发生具体关系。中国农业银行所办理的业务主要涉及:个体私营经济与个人消费信贷,集约化经营与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贷款等。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大多数乡镇,它还没有设立分支机构,这对于个体农民而言,十分不便。

  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本质是由社员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它较多地办理农户、个体户、农村合作组织的存贷业务。可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这不仅由于它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更因为它是个体农民金融活动的媒介,在一些偏远农村,它甚至是唯一的合法金融机构。

  (二)民间金融组织

  非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的国家金融机构相比,没有模式化的规章制度这一独特优点,使得其具有了较强生命力。诸如亲戚、朋友间的借款,其主要依据是社会学上的亲情信用,基本不会涉及抵押和担保这两个正规金融市场才有的概念。对个体农民而言,亲朋间的借贷是一种成本低廉又简单易行的筹措资金方式。另外,对于农村民间金融作有效补充的还有自发的乡村金融组织,这些组织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并开创性地将农民个人储蓄和分期付款活动联系起来,切实有效地进行贷款业务,其优点是给予农户小额借款时消耗的交易成本低廉。

  (三)农村金融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

  我国农村金融二元结构仍将长期存在,究其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资金外流。在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大量资金外流到城市地区以及非农产业的现象普遍存在,加之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不断缩减,即使是剩余分支机构也很难再独立行使贷款审批权,而资金组织权、贷款调查权和回收权等基本权利不能确保资金的有效回流。另外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自身网点多、结算快的优势,虽然大量吸收存款,但却主要将吸收的存款上缴总局,并没有让资金真正回笼到农村地区,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缺口普遍较大。

  2.金融业务萎缩。我国农村地区金融

  业务主要是传统的贷款,可是贷款种类相对城市地区又普遍较少,这不仅与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形成负相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流失了潜在等优势客户。虽然这些金融业务的萎缩并不是金融机构的本意,而是由于农村金融服务手段的落后、农村实用人才的欠缺、金融服务技术不完备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但农村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耗费过长的时间、达到的业务效率普遍较低、与客户交流的困难较多等也从另一方面“赶跑了”客户,造成了本来就不丰富的金融业务。

  3.征信体系落后。农村征信体系的建

  设被公认为极其落后,除此之外还有农村社会信用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以及中介服务内容的不规范,这就很容易致使农村贷款风险难以控制。另外,相当一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过多地考虑自身前途和利益问题,而忽视经营管理过程中农户的真正需求。农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更是异常狭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缺口较大等,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农村组织体系的建立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行政干预的影响,导致信贷资金的质量不佳,再加上如今结构调整过程中许多中小企业的改制、破产造成逾期贷款的有增无减,资金力量较弱。此外,很多农村信用社存在职工职业素质低、专业理论知识不扎实、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欠缺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信用社信贷资金的质量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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