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吴敬琏:还给农民的是土地经营权 而非所有权


 
上图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宝钢经济学教授吴敬琏。(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新浪财经讯 “2015第四届中国国际农商高峰论坛”于5月17日在北京举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宝钢经济学教授吴敬琏在演讲时表示,土地的“三权分置”可以解决土地流转问题,建议将土地权利还给农民,但其强调此权利应是土地经营权而非所有权。

  对于土地流传问题,吴敬琏明确建议要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以下为演讲实录:

  吴敬琏:我的专业和农业离得很远,我只是想和这么多方面的官员、学者,还有企业界的朋友,还有在世界上农业搞得有声有色的荷兰朋友一起来讨论,我想提一点问题,与大家互相交流,解答这些问题。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以后,对于农业的改革和发展大家期待已久,我们现在半数的国民是住在农村的,如果加上一些在城市里“候鸟式”工作的人口,我们大部分的国民都是跟农村有关系的,农业到底情况如何,对我们这个国家和人民来说事关重大,大家对它有很高的期待。

  我们也知道,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在国内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去年11月中办和国办发了文件以后,看起来我们农村和农业的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这个文件叫做“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从标题可以看到有两个主题:

  主题一,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主题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前一条是后一条的前提,我们的农业确实已经进入到了需要有规模化经营的时期了,要走向现代农业,它一定是规模化的农业,而不是像原来那样,一家一户很小的农场。要做到这一点,就涉及到产权问题,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这两个关系很明确。

  在这两个问题上,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地讨论,怎么来把这两条落到实处,文件指出了基本的方向,但是也要具体地落实,有很多问题都需要研究。我想提三个问题:

  把土地经营权还给农民 土地所有权不能给

  问题一,怎么来理解“三权分置”。过去有一个很大的争论,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应该还给农民。因为土改以前,土地所有权是农民的,后来加入合作化、公社化以后变成集体的,另外一种意见认为集体所有制还要坚持。

  我看了这个文件的一些阐述后,个人感觉“三权分置”是解决这个争议以便达到共识的方式。所谓三权分制就是把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设置,经 营权就可以流转了,流转的是经营权。但是我看了一些解释的文章,好像中间还是有不够明确的地方,我们是做经济学研究的,常常用经济学去理解这样的东西,经 济学你怎么定义这三个权。

  我觉得用传统的经济理论是完全可以解释“三权分置”的,实际上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它是合适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能够衔接的。我们大概从宋朝就开始实行了永佃制,这个说法就能反映它的本质,永佃制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把土地所有权分成两个独立的权:

  权利一,就是所有权。

  权利二,有人把它叫做永佃权的,其实多数不是这么叫,多数大概把它叫做田面权,把所有权叫做田地权。

  我是苏南常州人,在江南一带到了清朝已经非常普遍了,田地权和田面权都是可以独立存在和买卖或者流转的。在经济学意义上,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经济 学来说,所谓田地权就是取得绝对地租的权利,田面权就是取得其他地租的权利,绝对地租就是土地因为它的有机构成,而能够得到高于平均利润的回报。如果用马 克思的话来说,从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收入,其他地租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用经营垄断所取得的收入,是由土地投资的超额报酬所构成的。

  这里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所谓“三权分置”,所有权就是传统上讲的田地权,所谓经营权就是传统土地所有制度里讲的田面权。这两个权都是独立存在 的,但是承包权不太好说,在我看来可能是经营权的一部分,但是也有解释这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这个跟传统的架构、理念,到底定在什么地方,不是太清楚。但田 地权(所有权)是存在的,它是集体的,它的收入是用来给集体所有者(也就是村委会)用来给全村居民处理公共支出的。田面权是独立的权利,是可以抵押、出 租、买卖的权利,这样的话,历史就可以衔接起来,跟过去主张要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的观点也是可以衔接的。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橘子 核心 处理
 1 2 3 下一页 尾页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