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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农地细碎化及其治理之道 反土地细碎化的新思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热情,但也带来了农地细碎化的隐忧。如何看待农地细碎化?农地细碎化的趋势如何扭转?以及农地细碎化所导致的困局如何破解?本文在梳理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提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农地细碎化:内涵、起因与功能

  (一)农地细碎化的内涵

  学界对农地细碎化内涵的认识,有一个逐渐全面和复杂化的过程。王兴稳等(2008)认为,土地细碎化是指“农户拥有多块土地,其中,多数地块面积较小,互不相邻”。孙雁等(2010)认为,上述基于土地产权视角的界定,忽视了土地利用类型和种植结构的影响。基于中观研究尺度的视角,她们将土地细碎化定义为:“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影响,以及土地利用类型的不同,某一土地利用类型难以成片、集中、规模经营,土地利用呈插花、分散、无序的状态”。

  赵凯(2011)认为,以上对于土地细碎化内涵的认识都是从土地利用结构的属性上展开的,还不够全面。基于前人研究,他提出土地细碎化的内涵应该包括土地细碎化的属性和引起土地细碎化的原因两个部分。据此将土地细碎化界定为:“由于中国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制度和政策因素的影响, 从而形成的一种农户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出现的呈现土地的块数相对较多、单个地块的面积较小且存在差异、肥沃程度不一致、家庭距离地块的远近不同等特点的农户经营土地的形式”。这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农地细碎化的内涵。

  (二)农地细碎化的成因

  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对土地细碎化的形成具有基础和结构性的作用。因此,平原、丘陵和山区,土地细碎化程度似乎应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但孙雁等人(2010)从中观尺度研究否定了这个看法。她们发现:“低山区土地细碎化程度最低,其次是平原区,而丘陵区的破碎化程度最高”[2]。不过,她们是将林地纳入了分析。可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到的相关结论会十分不同。

  陈培勇等(2011)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土地细碎化成因的研究,“将土地细碎化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两个方面”。其中,人为因素包括“制度因素”(包括以诸子均分制为核心内容的财产继承制度和共有财产制度的瓦解)、“市场交易机制”和“土地稀缺性与人口压力”三个方面。农地细碎化一方面反映了地块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反映了地块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周应堂等(2008)提出,土地利用形态是多方博弈的结果,不管是“细碎化”还是“反细碎化”,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最根本的影响因素是生产力,但也会受到传统制度、经济因素、人地关系等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这种认识有助于客观地研究土地细碎化问题。

  (三)农地细碎化的功能

  学界对农地细碎化功能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谭淑豪等(2003)基于广西、江西和湖北等地的调查和分析认为,当前土地细碎化使农村的劳动力与土地资源之间的配置存在效率损失。但李功奎等(2006)基于江苏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地研究分析却发现,“在人多地少并存在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特定条件下”,土地细碎化使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类型分散、多元、灵活,有利于小农家庭分摊农业风险、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实现农民家庭收益的最大化。

  不过,田传浩等(2005)基于苏浙鲁地区的经验分析却发现,即使将风险分散和缓解劳动力不足纳入考虑,耕地零碎化也超过了农户需要,导致了生产效率的损失。王秀清等(2002)对山东省莱西市农村的实地调查也发现,土地细碎化提高了当地农民使用机械的物质费用,降低了粮食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成本产值率。张尹君杰等(2008)对河北省的研究发现,土地细碎化对规模经济与粮食产出具有显着的负效应,但对农户的收入又具有一定的正效应。

  但侯方安(2009)利用全国性的统计数据定量分析却发现,由劳均经营耕地面积所反映的耕地细碎化并没有对农业机械化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他从当前我国农村发展阶段和农业机械功能的多样性两个角度对这个结论进行了合理性解释。李伟毅等(2010)也发现,小规模并未制约农机跨区域作业。这一观点与上述田传浩、王秀清等的结论存在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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