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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农地细碎化及其治理之道 反土地细碎化的新思维


  桂华(2010)基于长期而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实地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土地分散细碎,十分不便利于在家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有时候农民为了争夺水利等公共品资源,往往需要付出流汗、流泪乃至流血的代价。贺雪峰等(2003)还发现了农民和基层组织为了克服水利困境而进行的农地制度创新——“划片承包”,以克服土地细碎化导致的问题。

  以上基于不同地区的具体调查或不同层面的解释和分析,在研究结果上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性。说明中国农村已经出现了比较大的区域分化,正是这种区域分化使学者对于土地细碎化的评价趋于复杂化。因此,对于如何确定和评价土地细碎化及其影响,不仅需要更多的经验材料和视角,而且尤其要防止出现方法论上的“层次谬误”。

  二、“反农地细碎化”的两种思路

  2002年,《土地承包法》颁布,相关条款极大地限制了农村集体组织调整土地的权力,避免了农地因为集体内部调整而不断细碎化的倾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由于在该法颁布前,农民就已经将土地以远近肥瘦分等级,按人口进行了几轮均分。因此,在法律颁布时,土地细碎化已成既定事实。《土地承包法》出台,固化了这一细碎化形态。

  农村土地细碎化,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不合理性。反土地细碎化的目标,就是要在承认合理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不合理性。土地流转和土地整治是目前两种主要思路。

  (一)土地流转——利用市场机制反土地细碎化

  在我国,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应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形式和农业用途。

  1.土地流转的模式

  现实中的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①农村土地互换。即农民将各自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行为。②农村土地出租。即农民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并按租赁合同索取租金的行为。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蒋省三等,2003)。即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不再与具体的土地发生直接关系,而是通过股份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④农村土地租金入股。即农民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他人经营,然后将租金入股,共同参与土地经营。这种模式能够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始终掌握在农民自己手上。⑤农村土地转包。即指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私人、政府,再由后者统一将土地流转出去的行为。

  在上述多种模式的土地流转中,村组集体往往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户均土地不超过10亩,且地块细碎、零散,这就决定了土地流转市场的供需对接面临较大的交易成本。土地的需求方往往很难从千家万户中发现土地的供给偏好和特征,而信息不对称下的农户则往往对于来自村庄外部世界的主体缺乏信任。这时候,村组集体组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降低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并起到了帮助农民审查信息增加土地需求方的信用度的作用。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农户均是先将土地集中到村组集体,然后再由村组集体与土地需求方建立流转关系,将土地发下去(转包),或自行经营(合作社等)。

  2.土地流转有助于反土地细碎化

  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反土地细碎化”(杨丹等,2011)。农户私下互换土地,虽未改变农户原种植总面积,但却减少了农民所拥有的地块,从而增加了单位地块面积。土地出租、入股和租金入股等形式,是部分农民让渡土地,客观上降低了劳均土地面积,并且还有可能促成地块合并,从而提高单位地块的规模。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交易所或个人作为土地流转的中介,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和捕捉土地的供需讯息,有利于加快土地流动速度,促进规模。

  3.土地流转的两大困境

  但是,在现实中,土地流转也存在双重困境。

  (1)首先,钉子户的存在造成土地流转不足。钉子户的存在可能使土地流转面临“反公地悲剧”(科赫,2009)。由于《土地承包法》固化了农民的土地产权,使土地流转可能面临十分高昂的交易成本。那些想把土地流转出来的农民,可能会因为那些不想流转土地的农民的存在,而无法把土地流转出来,从而造成土地流转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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