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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证地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问题


  三、辨证地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问题

  在中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中,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工商资本或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的产前领域(提供农业投入品),产中领域(提供农业技术服务)以及产后的流通及加工领域一直受到鼓励和提倡,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企业)+农户、”“公司(企业)+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就反映了这方面的实践探索。长期以来,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与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争论焦点是如何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生产过程,大面积租赁农户的承包地,直接经营农业的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决定》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

  工商资本直接经营种养业首先要处理好与广大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发展现代农业不能忽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工商资本要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不是代替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对农民要形成带动效应,而不是形成挤出效应。工商资本主要是进入农户家庭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或干不好的农业生产环节和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如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并注意和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确保以农户家庭为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要抑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负面影响,防止可能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耕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其次要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要加强事后监管,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大规模的市场化、商品化农业的发展需要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这就涉及到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问题,工商资本及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后的合理诉求应该得到满足。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这方面的政策有待地方政府的落实。关于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活动,要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由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这种模式不应该成为农地经营模式的主流。

  在中国农业和农村未来的发展中,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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