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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问题和路线方针政策选择


  第三,关于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完善。现在,有话语权的主流人群普遍的认识是,只有土地(农地)私有化了,农地就可以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了,农民的农地就是农民真正的财产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甚至是糊涂的。越南的土地私有化了20多年了,越南农民的农地照样不能在金融机构里抵押贷款。日韩台的农地也不是在正规金融机构里实现抵押贷款的,是在农民共同体(乡农会或农协)的内部金融里实现抵押贷款的。东亚小农的农地和美国大农的农地是完全不一样的农地,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农民。美国的大农成片的农地是可以在正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或者说美国的农地产权和正规金融是匹配的。而东亚小农的农地是不可能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抵押品的。在我国,不是土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不适应土地制度(笔者在《再向总理说实话》一书中有专门章节的论述,这里不累赘了)。笔者把农民组织(村社共同体)内部的互助合作金融称为“内置金融”,做了大量的村社“内置金融”实验,实验证明:只要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建立起互助合作金融,村社共同体成员的承包地和集体成员权就可以在“内置金融”里抵押贷款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成员承包权和份额所有权只要有“内置金融”匹配,其地权的流动性和成员权的退出权是可以实现的。东亚小农的农地和美国大农的农地不一样,只能在“内置金融”里实现抵押贷款权。在我国,不是农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不适应农地制度。这个问题不讲清楚,少数人要搞私有化,多数人就会糊里糊涂的跟着起哄。其实,在市场经济体条件下,村社共同体内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是民有制,也是一种私有权的存在形式,这种共同体成员的“份额私有权(特殊股份制)”需要依靠共同体“内置金融”支撑才能充分实行。

  中国农村维持了数千年的小农农业、小农社会而不得升级,最根本的原因是金融供给无效和组织供给无效。金融供给无效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发展村社共同体“内置金融”。组织供给无效也与金融供给无效高度相关,村社共同体“内置金融”强大了,村社共同体(组织)的有效性就会大大改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土地产权完善,要与三农现代化道路选择和“三基”建设统筹起来考虑。日韩和我国台湾,一百多年来,只准许农村发展农民组织(农会或农协)“内置金融”,限制其他金融发展,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必须下决心纠正最近数十年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性错误,中央财政要重点扶持发展村社共同体“内置金融”发展。现在财政直接投入农村农业不少了,增长也很快,挤出效应不可忽视。财政资金应该多花些扶持“内置金融”发展。

  第四, 突破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识形态障碍,依法改革。邓小平晚年把“承包”定位为解决温饱的“过度”模式,他强调共同富裕必须“二次飞跃”——发展集体经济。习主席强调两个三十年不能对立起来,强调农村农业改革必须坚守土地集体所有制底线,强调发展集体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这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和人民的愿望。可是,在中国的大学及研究机构、在网络媒体等虚拟世界、在法学界、在金融界和民营企业家界,总有一种另外的改革意识形态左右农村改革发展:你主张土地集体所有制,他就攻击为“产权不明晰”,扣上反改革的帽子;强调集体经济和“共同富裕”就攻击为“平均主义”,他就扣上“改革倒退”的帽子;你主张重建村社共同体,他就攻击为复活“人民公社”,扣上“左”的帽子;你强调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他就攻击为“一党专制”,扣上反对民主自治的帽子;你强调粮食安全,他就攻击为复活“计划经济”,扣上“反市场经济”的帽子。这批人心中的改革目标,就是经济的私有化和政治的多党制,虽然人数不多,但其话语权很大。中央的任何一个决议,经过他们的解读之后,就完全不是中央的决议了。因此,改革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建立依法改革的意识形态,必须依法改革,违法改革必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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