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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和资产赋权是农村改革核心


 

  农村改革的试点工作已经启动,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这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的。

  据悉,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目前中央已经审议通过了农村改革试点的相关方案。

  此前,在9月2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此次会议上强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

  10月18日,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微博)华通过农业部官方网站对此次农村改革试点的三方面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这是改革试点的重要基础。重点是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二是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这是改革试点的重要目的。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从实际出发,进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在试点中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股份合作的不同形式和途径。

  三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是改革试点的核心任务。要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要积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有条件地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尊重集体成员意愿,明确条件、程序。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试点要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开展。

  全国人大农委委员、社科院农发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发展农村股份合作跟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精神一脉相承。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属于集体经济,农民都属于村集体这一基层组织,因此赋予农民财产权利,最终还需要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这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方案,是在此前部分地区改革试点基础上的总结,也是新时期通过新的试点开创新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

  此前,北京郑各庄、广东佛山南海等地都进行了农民股份合作的尝试。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权改革的进行,农村政权机构和治理模式也需要随之进行变革。

  张晓山认为,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界定清楚农村集体的相关概念,进一步厘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组社区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

  张晓山称,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得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交叉,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权占有和管理包括农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赋予二者同样的合法性。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改革试验,形成比较成熟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及退出机制,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成员权利与财产权利相统一。同时要厘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村委会作为农村社区性的自治组织,它为本社区全体居民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使村民委员会仅仅承担村庄的公共服务职能,把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完全剥离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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