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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


   第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方式,加强对农业的生产性服务补贴和保险补贴。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解“成长中的烦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更好地获得分工和专业化“红利”创造条件。 为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建议实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制度。如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市场化的农业服务组织 培育市场,引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是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引 导农民使用农业保险服务的有效方式,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分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应加强农业保险补贴特别是巨灾保险补贴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就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而论,未来对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的重点和主要增长点应该是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因此,今后在继续实施现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 的同时,应加大对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起步阶段的支持,引导其增强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实施力度,在增 加投入的同时,结合开展相关服务消费示范活动,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斜力度。通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方面 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辐射带动功能。

   与此同时,顺应农村土地流转的潮流,农户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已是大势所趋。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 求。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对农业经营权保护的立法,明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重点,从而更好引导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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