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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回溯与重构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7年至2003年,各商业银行逐渐从农村撤离、农业发展银行演化成专门为粮棉油收购服务的政策性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或异化、或关闭。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存在对合作金融生存土壤的质疑。

  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2013年,大型银行重建三农事业部或中小微型金融部门,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或类金融组织发育。

  第三阶段是2014年起,中央一号文件又重新提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肯定了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系统中的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重新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农村金融要发挥作用,必须考虑农村经济的基本特征。农村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农村的金融需求也就不同,相应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也应随之变化。基于我国农村小农经济的特征,应当大力发展合作制金融机构,适度发展商业性金融。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内涵与发展基础

  所谓“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有别于传统合作金融的,实际上是对合作金融特征的重新提出与升华。社员是合作金融的“主人”,即合作社成员具有客户和所有者的双重属性;信用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度,而不是按股权进行投票;合作社的盈利一部分用于公共积累(一般不进行分配),剩余部分按股份和服务进行分配,而股份制只能按股份进行分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作为一种合作制的金融制度安排,面对的现实是我国农村金融功能的缺失和熟人社会的信用特征。

  我国农村的信用特征主要表现为熟人社会信用,即以人际关系为纽带的信用,从信息的角度来看,属于软信息。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看中借款者的抵押品、信用状况等显性因素,这导致了商业性金融不能有效服务农村经济。合作性金融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制度安排,而农村熟人社会信用和声誉机制等为发展合作金融提供了非正式的制度条件。合作性金融通过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来降低融资交易成本,能够实现良性发展。

  合作金融发展的基础是产业经营。目前我国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量涌现,专业合作社需要统购统销,在统购统销的过程当中,往往出现赊购和赊销,催生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具有衍生为金融信用的可能性。合作金融如果能够内生于合作经济,那么就能够较好地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共生,比如合作金融从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中“破茧而出”。

  民间融资的特征适合合作金融。首先是轻资产,往往不去考虑抵押品。其次是轻数据,往往不太按照正规金融方式要求提供结构化的数据。我们认为民间融资实际上存在一个“中央数据库”,它是熟人社会经过多年累计形成的判断。最后是信息对称,资金运行的全过程都是集体行为,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合作金融又怎么能取代民间融资而存在呢?因为合作金融的利率低于民间融资,体现了互助的精神。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六种模式

  通过对国际合作金融成功经验的梳理,我们发现其成功的原因在于坚持互助、自愿的精神,主要为社员服务。同时为了实现合作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外商业化,引入外部监督。

  在资金来源方面,可以使用承诺制;在资金回报方面,股金回报和交易量回报各占一定百分比,体现互助合作的精神;在金融监管方面,需要来自其合作的银行的监督和地方金融局的监管等,但要注意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边界。

  我们认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可以有六种模式:合作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模式,使得合作金融有持续的资金来源;合作金融+互联网农商平台,这将进一步降低合作金融的交易成本并扩张其边界;移动运营商发起模式,通过手机通讯录和通话、短信记录,移动运营商实际上掌握了用户的核心人际关系网络,能够对个体进行监督,进而对合作金融本身有一定的监督能力;农行和邮政储蓄发起模式,利用其资金和网点优势;寺庙发起模式,寺庙具有一定的资金动员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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