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开农业和农村,在农业领域中涌现出了一大批以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经营规模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有270万家,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87万个,农民合作社7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由于新型主体经营规模较大,相应的资金需求也就更多,各类主体在生产经营中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特别是季节性短缺问题非常严重。受农村金融体制不健全以及农村金融机构趋利性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可得性不高,制约了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针对这一形势,结合当前新型主体的突出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金融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1.积极稳妥发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就是在合作社内部通过成员出资入股的方式,向需要资金的成员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其本质是合作社成员间的一种互助合作。由于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有密切的地缘、血缘关系,对成员信誉和经济活动的相关信息非常了解,信息对称,有利于对借贷资金进行监督,且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便,符合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特点,满足了农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因此,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监管成本和经营成本都非常低,且能够有效规避道德风险,是解决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的有效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规范运行,要按照合作社章程要求,将开展信用合作农户严格限定在合作社内部,不能突破合作社成员的边界,严禁变相吸储;应对资金用途做出明确规定,严禁将借贷资金用于农业以外的领域;在发放借贷资金时,应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按照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杜绝出现“少数人控制”的局面。建议国家尽快明确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部门,出台信用合作管理办法,将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纳入到依法、依规的轨道上。
2.拓宽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是导致贷款难的直接原因,而新型主体拥有的一些动产和不动产符合抵押品的特征,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拓宽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建议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型农机具、土地附属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存货、现金流、应收账款、大额订单等纳入抵押或质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直接补贴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等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和引导担保机制创新,由财政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担保和反担保,还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互助担保资金对新型主体贷款进行担保。
3.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通过龙头企业的引领,开展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主要有“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几种模式。农业产业链金融的核心就是在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通过自身信用或产品订单为联结的农户进行贷款担保,从而解决农户的融资需求问题。由于产业链金融涉及主体较多,金融产品比较复杂,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控制,重点围绕一体化程度强、信用等级高、经营状况佳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开展;要创新产业链金融方式,开展政府、金融机构、科研机构、龙头企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多方合作的方式,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风险基金或风险准备金制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努力化解金融活动中的风险。
4.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适当调低涉农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农村发展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对金融支持新型主体力度较大、效果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奖补和税收优惠,并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明确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贷政策导向评估,以评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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