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土地确权,可以明确农民土地权利主体地位,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成为城镇贫民。农村土地确权,会使农民成为土地真正意义上的使用者和支配者,激发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热情,扭转农民在城镇化时土地被占用过程中的被动和弱势地位。广大农民充分参与关于土地的各种事项,降低村干部以权谋私的几率,监督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补偿标准,不使农民既失地又失钱。土地补偿款在很多时候充当了农民向市民身份转换的一种资本积累,如果土地补偿款无法落实或者打了很大的折扣,无疑是将农民榨干之后残忍的推向了城市。
(三)农村土地确权,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等农业资源向种植能手的转移,符合现代农业机械化生产的要求。虽然之前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经集体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进行承包,但可操作性较差,并没有普遍出现,同时土地权属没有相应的法律文凭,农民私自转包的收益较低,没有得到应有的对价,动力不足,以致许多地方在农民都出去打工之后会出现大量的土地无人耕种而被撂荒的状况。而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应该允许在不改变用途情况下进行土地的自由流转,降低了流转的门槛,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凭证必然保障了其流转收益的合法性,有利于流转收益的稳定增长预期的形成,进一步激发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热情。另外种粮大户也可以积极的通过流转将小块的土地变成大块,将零碎的土地变成完整的土地,便于现代农业机械的统一作业,统一管理。
四、为了更好促进城镇化,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一些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依赖于土地而形成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对于农民权益的维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意义,但是这种保障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同时肩负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不利于提高其利用效率,增加了流转成本。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民逐渐转变为市民设置了一道人为的屏障,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正常转移,增加了城镇化的风险。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必然无法实现集体土地随着人口进行动态的调整,会出现大量的新生一代没有土地的情况。这些人失去了土地这一个天然的保障,唯有统筹社会保障,把农民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摆脱对于土地的保障情节,才能有效的促进土地的流转,同时使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时减少后顾之忧。为此我们应建立包括养老、医疗等在内的社会保险体系,探索利用集体土地留存收益为农民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
(二)坚持确权到户,协调冲突和矛盾
坚持将权利落实到每家每户,明确权利归属,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要以确实权,颁铁证的勇气和决心,将农民的权益最大化,维护好。采用先进的测量技术,采取专业测绘和人工丈量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开展实地实测工作。对于有争议和矛盾的土地,要采取尊重历史和现实的态度,合理协商,避免矛盾激化。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大对于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充分尊重农民群众自身的意见,鼓励协商调解,坚持让利于民。
(三)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土地产权的顺利流转,完善包括转让、抵押、担保、赠予等流转机制
产权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实现要素流转是市场经济主体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流转是资源要素重新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提升经济效益,增强经济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构建流转平台,推动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在内的农民财产权的顺利流转。但是为了防止流转中发生大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象的出现,应在流转前对土地的属性做出明确的分类,对土地的用途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制,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允许土地流转的范围突破原有集体的限制,以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发掘土地的生产力,为农民带来实惠。推动土地产权的物权化进程,构筑包括转让、抵押、担保、赠予等流转机制。建立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规定登记是流转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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