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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土地确权角度论我国城镇化


  (二)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清晰,土地流转中农民处于混沌状态和弱势地位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由集体成员共享,人人有份,这就会存在单个监督成本过高和收益搭便车的问题,无形中降低了农民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最后就导致人人都没份的情况。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在现实中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普遍上都是一体的,就造成了村民委员会成为了事实上的农村土地的所有者,而村干部就成了农村土地的代理人。加之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只有经由国家因公共利益征用,才能转为非农用地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地方政府对于城镇化的极大热情使得征地权被滥用,而作为农村土地实际所有者的村民委员会由于和上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难以平等地对土地征用进行谈判,另外农民监督积极性的不高和固有的弱势地位,村务建设不透明,使得广大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始终处于混沌之中,对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却无法保护。

  (三)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呈现出不完全性

  由于农民所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同时这种承包经营权带有“人人平等”的土地保障职能,所以其使用权经常表现出一种不完全性:1.支配权的缺乏。例如一些地区为了打造特色产业强制安排农民的种植计划,使农民无法自主决策自己的农业生产活动。2.缺乏排他性。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必然要求只要是集体成员,则人人可以拥有土地。随着集体人口的增长,人地矛盾必然愈加显现,导致人地间变动的不一致性。3.流转受限。在土地依然肩负着沉重的社会保障职能的时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只允许农户在不改变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经集体同意后自找对象进行承包。4.安全性较差。虽然目前看来承包期可以无限的向后顺延,但是毕竟不是永久归属,使得农民在土地的权益上无形中处于劣势地位。

  三、农村土地确权对于城镇化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阻碍了土地流转,制约了农村土地向城镇用地的正常转换;同时使得广大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时候,难以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这一切的原因都在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权利主体不突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了人为的种种约束,无法和城镇土地共享一个市场,“同地而不同权”,“同地而不同价”,其正常的流转机制受到无情的打压。

  现代产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这些权利可以由一个主体来承担,也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来分担。而在现代社会大生产条件下,产权组织关系均表现出分离的趋势。解决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如果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都分归农户所有,实际上是回到了小农经济时代,一切归农户。这种情况会导致大量分散的利益主体,难以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无法统一城市用地、工业用地,不仅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对城镇化的推动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并非所有权和经营权到底应该统一还是分属的问题,而是在于农民使用权处置权的不清晰,没有明确的法律凭证作为保障。

  通过确权,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主体地位,将权益明晰化、具体化,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确定面积,划清四至,通过确权颁证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应享有的土地权利,解决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推动城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和城市统一的土地产权中心,形成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农村土地确权之后,无论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农民所居住房屋所有权都会得到相关的法律凭证的书面确认。农民的土地产权有了相应的书面证明,对于推动土地正常合理流转以及抵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在统一的土地产权中心挂牌交易,和城镇土地平等竞争,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价格机制的作用,真正体现农村土地实际价值,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市场的现状,实现“同地同权”,“同地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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