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在土地规划建设成为公权力的现代社会,规划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执行规划的严肃性、公平性自然成为关键所在。由于规划就是钱,因此 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经济利益与规划的明确分离都变得极其重要。故在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规划首先是代表民意的机关即议会的权力。议会有决策权,法 院又有独立裁判权,政府只能在法治框架内行事。像我们今天这样,政府独掌规划权,而且经常长官意志随意修改规划,包括利用规划权征地卖地,政府自己变成倒 腾土地的生意人,这当然是与法治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但是,如果我们因此就走到另一个极端,不是沿着法治轨道去规范政府和官员行为,去约束公权力,而是 指望借助私权利的逐利动机去替代公权力的作用,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也根本不存在的土地开发的自由市场竞争去达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并误以为这就是市场 经济的真实和惯例,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就会走上更大的弯路。其实,我们在许多经济落后、社会混乱的发展中国家已经看到这种图景:土地开发公权力的滥用与荒 废并存,私权又成为若干强势利益集团抢夺瓜分社会资源的通行证,土地的开发建设利用混乱失控,贫民窟与豪宅并行扩张,国家长期陷入发展陷阱。这显然绝不是 我们所要选择的道路。
焦点分歧之二:何为同地同权同价与集体土地入市
集体土地入市现在是一个流行的口号,天则所课题组当然也是这个主张。但是,集体土地有农地、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公益用地,都入城市房 地产的市显然不可能也不应该。况且城市国有土地也是分为不同用途的,国有工业用地等也不能入房地产的市。如果不管什么农村集体土地都能入房地产的市,那么 集体土地就不是与国有土地同权,而是享有特权了。
这样我们就必须回到什么是同权同价的前提即同地。应当说,在现代用途与规划管治的条件下,所谓同地是也只能是位置相近而用途与规划条件相同的土 地,否则用途和规划不同的土地其建设权利和市场价格相差十万八千里,哪里会有什么同权同价呢?相同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土地不因所有制差别而有不同权利,这是 合理的要求和制度安排。这样定义,那就是农村集体农地应与国有农场土地同地同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乡镇企业用地应与城市国有工业用地、开发区用地 同地同权,农村宅基地由于取得方式和价格、产权年限、规划条件都与城市商品房有了很大区别,这二者要同地同权还需要一系列条件,需要专门讨论。
因此,泛泛地讲集体土地入市就不对了,而是要不同的地入不同的市。即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乡镇企业用地也只能入工业用地的市而不能入房地产的市,否则就不是同地同权而是越权超权。
从土地用途与规划看,土地使用的最大差别是城乡而不是所有制,因为城乡土地使用方式的巨大不同是客观稳定的,而所有制是主观和易变的。我国目前 实行的城乡两种土地所有制(其实这个说法也并不准确,其一是农村也有国有农场等国有土地所有制,其二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也是名义上的,因为实际权力是 在国家而非集体手中),使一些人误认为所有制差别高于土地用途和规划的不同,这给我们改革带来了特殊困惑和困难(在国外城乡均有私有土地的情况下人们就不 会有这样的混淆)。天则所课题组认为,无人规定城市就是从事工商业、农村只能从事农业,否则“像华西村这样的农村大力发展现代工商业也是错误的且应该被制 止的”。其实,城市从事工商业、农村从事农业恰恰就是人类社会探索出的合理自然分工。我国历史上“村村冒烟”的乡镇企业发展模式只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环境代 价不菲的尝试和过渡,后来很快就被要求向城镇和工业开发区集中了。至于其中的若干典型被保留和得到扶持,并不代表这是一条成功的和值得仿效的道路,而恰恰 反映了他们只是由于历史原因的特例乃至特权,因为广大农村所有其他的村庄并不被允许改农田为建设用地去“大力发展现代工商业。”这种不允许农村随便搞开发 建设的制度当然可能也阻止或扼杀其他个别或许也会成功的典型,但对一个国家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却是绝对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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