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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户籍、财税改革是关键


  因此,在推进过程中还要注意防范一些可能引发的风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能导致土地非农化失控的风险。尽管土地制度改革其基点是必须坚持“放开产权,管住规划”,但在目前地方政府发展容易冲动的背景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局部或短期利益,肆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冲破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严格限制,进而加剧耕地短缺矛盾,最终危及粮食安全。

  行政主导过度,有可能导致农民基本权利遭到严重剥夺。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如果政府行政主导过度,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又缺乏基本的主动参与,则极有可能导致改革目标偏离产权主体利益,土地流转将变成主要满足政府的用地需求,而对农民土地权利却造成一种新的剥夺。

  新的土地合作组织利益监管风险难测。所谓以土地股份化的方式实施土地流转的“集体行动”,客观上容易潜伏组织化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给新的土地合作组织资产管理和利益分配的监管带来潜在威胁。

  放开土地流转市场,可能导致农民阶层加剧分化。部分农民迫于无奈或为了短期需要,极有可能轻易放弃土地权利。土地权利一旦放弃,在农村基本保障制度尚未完备的现实条件下,其结果极有可能导致局部地区农村内部阶层加剧分化,进而严重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着力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基本仍以城乡分离为主要特征,制度设计当初颇含“画地为牢”之弊端,随着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化农业化的推进和发展,户籍管理制度亟需改革。深化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应加强如下几点:

  (一)实行更加灵活、更加优惠的户籍管理办法。可以固定住所、稳定职业、足够收入等主要生活基础为依据制定落户标准,允许自由流动,逐步实行开放式管理,促进人口向中心城市、中心集镇集聚。

  (二)大力实施公平合理的“市民待遇”政策。当务之急,要努力解决农民进城后的“非市民待遇”,比如就业困难、工资和劳保待遇过低,个人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等非制度性歧视问题,着力清除针对农民进城的各种收费规定和处罚措施,让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市民待遇”,从而更好地承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

  (三)加快推进户籍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一些户籍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的地区,政府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信息化建设,尽快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以便能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三、积极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城镇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本身必须具有良好充足的财力保障,这就需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完备的地方税体系。日前,我国地方税制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地方税体系并不成型。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虽说中央与地方建立了分级财税框架体系,但省以下体制的状况却一直未能进入真正的分税制状态,它还是具有非常浓厚的包干制或分成制色彩。所谓土地财政、政府职能扭曲、短期行为等问题,实际上都可以说是源于分成制或包干制的内在缺陷。因此有必要深化改革,当前和今后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快地方财税体制改革,构建“扁平化”财税征收管理体系。要努力化解产生地方财政闲难、巨最隐性负债和“土地财政”短期行为等制度性症结,大力推进财力与事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积极构建“扁平化”财税征收管理体系。

  (二)加快资源税及相关配套改革,推进直接税制建设步伐。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形成以经济手段促进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超额累进”调节机制。从直接税方面来看,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不动产税以及遗产税等,对于收入分配改革来说,这几个都是热点和难点。例如房产税,争议很多,但是应该认识到这个改革无可回避,要引导理性的讨论,加快改革方案的设计。

  (三)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大力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繁多状况,合理安排税费负担,形成地方特别是省以下市县级财政的可持续收入来源,以帮助地方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使用BOT、BT以及BOOT、BTO等投融资新模式。建立统一的资金协调调度机制,切实解决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暂时性短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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